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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征意见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2014-10-03 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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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始,为期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社会组织类型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一至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作出说明。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信息的内容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应提交的起诉材料、司法救助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悉,自10月1日起一个月内,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至zgfyhzt@sina.cn。(记者罗沙)

关键词:诉讼,案件,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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