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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告村委会法院不立案 不出裁定该咋办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2014-09-26 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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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状告村委会到法院立案“碰钉子”

  河南省张女士咨询:我有一个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民事案件,到一地级市区法院提交诉状时,没想到该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该法院对凡是村民状告村委会的案子一概都不受理。我与她理论说,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明确列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民事案由之一,凭什么不受理?该工作人员说没有为什么,就是不受理!我又提出,你不受理总该给我什么凭证吧?该工作人员又说,对这类案件,只要她口头答复不受理就行了,不会给出任何书面凭证,说完就把我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从立案窗口里扔了出来。

  据我所知,对类似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国各地其他法院的判决书历历可见,不知为何该法院偏偏不受理?现在我想知道的是,面对该法院立案庭这种口头答复不予立案的作法,我该怎么办?

  不受理民事起诉七日内应出裁定书

  法律帮办: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存在个别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既不予立案,也不以书面形式裁定不予受理的现象,即人们常说的“不立不裁”。事实上,某些“不立不裁”的情况,不仅限制或剥夺了原告的诉权,造成了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甚至还引发、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信访事件的发生。实践中,个别法官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可出具“口头裁定”,因此立案庭工作人员就可以口头答复不立案。然而“法律帮办”通读该法条发现,该法条同样规定,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那么,按此理解,即便口头不予受理裁定也应该允许当事人上诉。“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因口头不予受理裁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悖,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应以出具书面裁定书为宜。

  遇法院“不立不裁”可寻求立案监督

  “法律帮办”认为,遭遇个别法院工作人员对民事起诉不予立案采用“口头答复”、“口头裁定”时,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方法维权:

  一是寻求法院系统内部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对下级法院“不立不裁”的作法,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要求实施立案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通过向法院送达《要求说明不受理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立案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纠正法院在立案中“不立不裁”的错误。

  三是寻求人大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据了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人大机关已陆续到法院系统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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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告村委会,不立案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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