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被村里剥夺分红权 告村委会胜诉
张女士出嫁后未将户口从本村迁出,但村集体股份分红却没有她的份儿,原因是村民代表决议“出嫁女未迁户不参加分配”。张女士遂起诉村委会,要求向她支付半年分红款2500元。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是通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她所在的村集体于2010年实施了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将所有集体资产进行集中量化,分配到每个村民名下,村民们变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2012年,村集体开始按照每个人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张女士当时拿到了自己的那份。去年,又到了发放股权分红的时候,张女士却没有拿到分红款。 张女士找到村委会,村主任拿出一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给她看,决议上写着“本村姑娘结婚后,不迁出户口的不参加分配”,并称张女士早就结婚出嫁,只是户口一直没有迁出,符合决议中所列的情形。张女士对此不服,在咨询律师后向法院起诉,称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她也是正式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要求村委会发放其半年的股权分红款2500元。 通州法院认为,根据村集体制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产权制度改革后,发放生活补贴改为按股分红”,张女士享有改制后的基本股,具有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权利,村集体召开的村民代表会形成的决议不能否定张女士的股东身份及相应股东权利,法院因此判令村委会向张女士发放分红款2500元。(记者裴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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