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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有电线杆电动车撞伤 广电公司被判担责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2014-09-25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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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夜间视线模糊,市民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时,不慎撞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根电线杆上。随后,丛某将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江苏省如皋市广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丛某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担责三成,被告如皋市广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疏于管理,应担责七成,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2594元。

2012年6月26日22时10分左右,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碰撞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线杆后发生摔倒,导致右额叶血肿、颜面部多发骨折等。

因无法查清电动自行车撞击电线杆倒地原因,如皋市公安交巡警部门在现场勘验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确认:事故现场位于非机动车道内,道内无路灯照明,非机动车道宽5.5米,为沥青路面,在非机动车道上有一电线杆距东侧绿化带边缘3.6米,电线杆东北侧有丛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后经调查,如皋市广电公司系该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因其在扩路后未及时将该电线杆移位,导致该电线杆占据非机动车道。多次索赔无果后,丛某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广电公司告上了法院。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架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线杆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鉴于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分担其损失。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事故所作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责任承担,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电动车通过该路段时,未能主动避让障碍物,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自身担责三成。被告广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在扩路后未及时将该电线杆移位,致使该电线杆占据非机动车道,造成原告夜间行经该路段时碰撞电线杆受伤,明显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古林 宗爱萍)

■连线法官■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该案承办法官宗卫明介绍,本案中,所涉人身损害事件系因丛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过程中,与非机动车道内的一根电线杆相撞而引起,如果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由第三人造成的,广电公司作为该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丛某驾驶电动车也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宗卫明提醒,骑车人在夜间行驶时应减速慢行,在路过有障碍物的路面时要小心谨慎;施工单位在道路进行施工时要设置警示标志,让骑车人能够合理避让,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关键词:非机动车道,电线杆,广电,电动车,驾驶,注意义务,行为人,被告,一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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