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爬山坠落致八级伤残 女子将同行者告上法庭
漫画 (陈晓珊/制图) 核心提示 福州新闻网9月24日讯 国庆黄金周将至,很多市民朋友早就计划着在这个长假中远足出游。可旅途中情况变化莫测,不可避免地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特别是随着近些年自助游及“驴友”探险热的兴起,很多出游者完全属于“说走就走”,既没有周密的安排,也没有规范的行程,导致意外频出。发生意外事故后,受害者该找谁追究责任?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宣判的几起典型旅游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酒后爬山坠落受伤 女子状告同行者 莆田的阿力和阿发都是登山爱好者,而且都喜欢夜里出行。他们认为,夜间山上没什么人,空气好,爬山的感觉更好。2013年7月22日晚上,两人计划半夜出游。他们想起前不久认识的“驴友”晶晶,准备邀请她一起过来玩。晶晶告诉他们,自己正在莆田的一家酒吧内跟朋友聚会。 于是,阿力和阿发也赶到这家酒吧玩。晶晶待朋友离去后,就跑到他们那一桌一起喝酒。 23日3时许,喝得尽兴的晶晶主动提出想去登山,阿力和阿发当即同意一同前往。阿力驾驶摩托车载着晶晶,阿发另外驾驶一辆摩托车,3人一同前往当地较为陡峭的石室岩。途中,阿力还在路边超市购买了10瓶啤酒及泡爪等下酒菜。 3人将摩托车停在石室岩景区门口后,沿石阶向上攀登。途中,晶晶因鞋子破损,索性脱鞋光脚继续登山。3人行至石室岩龙舌石上的亭子后,将随身携带的酒菜放在亭子中的石桌上食用。 4时许,晶晶起身,跌跌撞撞地走到亭子边的树丛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至龙舌石旁的空地上。阿力和阿发赶紧把她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晶晶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晶晶找阿力和阿发索赔,遭拒后,晶晶将他们一同告上法庭。 晶晶认为,阿力和阿发明知她喝醉了,但仍买了啤酒带着她到陡峭的山上喝酒,又没有尽到监护照顾、看管的义务,使她在完全无法自控的精神状态下,独自一人离开,发生摔倒在山下的严重后果。阿力和阿发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她各项损失23万多元。 阿力和阿发辩称,晶晶作为成年人,未能充分考虑自身安全,在过量饮酒、意识削弱、光线不明的情况下,主动提议爬山,应自行负责。他们与晶晶一起饮酒时不存在劝酒、拼酒行为。事发当时,他们均以为晶晶起身是要到树丛中小便,作为男性,他们不方便随身监护。 莆田城厢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晶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辨别是非、预见危险的能力。但其未能充分考虑自身安全,在大量饮酒后,脱鞋光脚爬山,又未在安全范围之内活动,致使脚底打滑坠落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酌情认定她自行承担本案80%的责任。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当晚,晶晶确实大量饮酒。阿力和阿发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同她一起爬山并再次饮酒,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她从高处坠落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阿力与晶晶更为相熟,但其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在上山途中再次购买啤酒饮用,其在本案中的过错要大于阿发。因而,法院酌情认定由阿力承担本案12%的责任,阿发承担本案8%的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阿力和阿发分别赔偿晶晶损失1.4万多元和9900多元。 案例二: 跟团出国摔成骨折 旅行社甩客赔20万元 2011年5月20日,福州的陆依伯和吴依姆夫妇,与我省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俄罗斯+北欧+柏林12天双游轮团”,由当地的俄风行旅行社作地陪。两人向旅游公司交纳了3.1万元的旅游费。 5月25日上午,陆依伯夫妇跟着旅行团到达俄罗斯首都莫斯科,兴冲冲地赶往列宁墓参观,并瞻仰了列宁遗容。看到伟人遗容后,陆依伯很兴奋,在走出口台阶时不慎摔倒受伤,领队和地陪赶紧把他送进医院抢救。经诊断,他的右胫骨末端干骺处内外踝隐性骨折,脚向外侧脱位。陆依伯夫妇原以为旅行社会做妥善的安排,不料,俄风行旅行社却要求他们当晚就随团去圣彼得堡,或在未来两天内赶上旅行团,转道芬兰回国。 陆依伯认为,旅行社的做法太不人道了,他实在难以接受。自己已经60多岁了,骨折之后行动十分不便,没办法再跟着旅行团到处走。为此,他拒绝了俄风行旅行社的要求。 随后,俄风行旅行社从5月25日中午起,停止向陆依伯夫妇提供用餐、交通服务,次日索性连住宿都没有了。吴依姆无奈,被迫向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求助。大使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两人提供了5天的住宿,并协助办理了回国签证。当年6月1日,老两口终于安全地回到了福州。 随后,陆依伯进入医院继续治疗,发现不仅腿部骨折,还有脑震荡,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元。陆依伯夫妇憋了一肚子气,将我省某旅游公司和俄风行旅行社一同告上了法庭。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我省某旅游公司和俄风行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服务提供者,不仅没有告知应急电话,也没有就参观景点的安全作提示说明。俄风行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没有陪同游客进入参观景点提供服务和保障,在陆依伯摔伤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之后又停止提供住宿服务和办理签证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该院判令我省某旅游公司应退还陆先生夫妇旅游费2.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8万余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旅行社退还2.7万余元旅行费,由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陆依伯夫妇17.8万余元损失。 案例三: 出游乘大巴出事故 旅行社运输公司共担责 去年1月2日,来自石狮的王女士等8人与当地一家旅行社签订了由旅行社提供至江西宜春往返旅游服务的《团队旅游合同》。 1月5日,王女士等人乘坐由旅行社雇请的某运输公司所属的大巴出游。谁知,在高速公路上,大巴发生侧翻,导致包括王女士在内的车上游客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该车的驾驶员(某运输公司雇用的员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见相关各方一直推脱不愿赔偿,王女士等人愤而将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该案系运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若应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运输公司表示,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发生该事故系在保险期间内,因而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钱。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旅行社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也没理由赔付。该案应由直接责任人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运输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运输公司、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又由于在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上两个承保人之间产生争执,因此,在本案中对各被告内部应承担何责不作审查,由各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行提出主张。 律师说法: 合同发票等要妥善保管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者如果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为此,王律师提醒报团旅游者,合同、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对旅游内容、费用、退团、转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旅游者应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要听从导游的安排,发生意外要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今后诉讼需要。 针对近年来很火的结伴自助游形式,王律师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没有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制,因而造成出现意外追责难。她为此提醒“驴友”,即使旅行的费用是AA制,也应该注意成员间的责任约定,不要盲目接受组织者定出的“免责条款”,在旅行前最好投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险。(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叶少波 方敏生/文 陈晓珊/制图) |
关键词:石室岩,补充责任,阿发,阿力,上法庭,同行者,伤残,酒后,旅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