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抓狐狸”不是反腐败的普遍规律
反腐败一向有“打老虎”、“打苍蝇”的说法,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最近有人提出,反腐败还要“抓狐狸”,说是“狐狸”之害不可小觑,“狐臭”之乱必须清除。 谁是“狐狸”?就是“老虎”“苍蝇”身边的司机、秘书、情人、亲友等等。说他们是“狐狸”,其来历是“狐假虎威”的寓言。这些贪官身边的亲属和工作人员依附于贪腐官员,利用他们权力的庇护,也大肆借权牟利,其中不乏升官发财者,也有张开血盆大口,吞噬大量财富者。如果说贪官是老虎,他们确实就是“狐假虎威”的“狐狸”了。我们在高压反腐、有腐必反的时候,应该本着除恶务尽的指导思想,连狐狸一起抓住,并且清除污染环境的“狐臭”,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 不过,如何准确地在“打‘老虎’拍‘苍蝇’”时“抓狐狸”,还是需要细细研究,不可把“狐狸现象”当做反腐败的普遍规律,而应该划清政策界限,增强反腐败的针对性。我觉得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老虎和狐狸的关系。任何比喻都是跛足的,我们现在把领导身边的人比作“狐狸”,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所谓“狐假虎威”,主要说的是狐狸利用老虎的威望来为自己造势,而作为老虎其实是不知道的。而现实生活中的狐狸和老虎的关系并不是这样。一方面,许多狐狸利用老虎去牟利是老虎知道的,甚至是得到老虎许可的。例如,当初犯下重罪的“河北第一秘”李真的为非作歹,其实是得到程维高的准许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现实生活中不仅是狐狸利用老虎为自己牟利,老虎也经常利用狐狸为自己办事。他们是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的关系,甚至结成了腐败联合体。这显然与“狐假虎威”的含义大相径庭。我们在反腐败时应该看到这种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 二是准确估价“狐狸现象”的现实存在。“狐狸现象”是不是普遍规律?我们只能说,好官身边可能没有狐狸,贪官身边可能存在狐狸,但贪官身边也不是必然有狐狸。我们不能一打老虎,接着就一定要把老虎身边的狐狸抓出来。有的老虎就是自己占山为王、为非作歹,身边并没有一大帮子的狐狸。即使老虎身边有狐狸,也只是某种狐狸或者几只狐狸,不能认为领导身边的司机、秘书、亲属、情人都是狐狸。有的老虎身边的秘书就是个清清白白的工作人员,甚至还有因为坚持原则被老虎晾在一旁的呢。所以,我们在反腐败时,不能把“狐狸现象”当做必然的规律去找狐狸,不能从概念出发,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狐狸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这里也不能搞有罪推定,甚至预设指标。 三是准确认识老虎和狐狸的责任划分。老虎身边抓到了狐狸,我们既不能看到狐狸很坏,因而误以为就是他们教坏了老虎,也把老虎推下水了;也不能认为狐狸干坏事,就是老虎负责,狐狸自己的责任也是不能抹杀的。正确的态度是,对于共同的腐败,老虎显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不仅对自己的腐败承担完全的责任,而且要对狐狸的错误承担领导责任,当然,当老虎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其对狐狸教育管理不严的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那可能只是行政责任;而对于自己的罪行,狐狸也要承担完全的责任,不会因为领导有责任而减轻处罚。 正确理解“狐狸现象”,是为了反腐败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我们需要明确如下两点:一是,预防腐败的关键还是监督权力,管住老虎,把老虎关进笼子。解决了这个主要矛盾,连老虎都不能乱跑,还怕身边的狐狸吗?二是,也要警示老虎,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身边的狐狸。至于警示狐狸不去狐假虎威,这反而是不太重要的问题。当老虎的问题不能解决,警示狐狸也是没用的。 殷国安(江苏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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