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双双触高压电致残 法院判供电局和伤者各半责
中新网广州9月19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陈严 陆富祥)广东省信宜市赖氏父子两年前双双被高压线电击致残,因而踏上诉讼的路途。广东省高院19日通报,信宜法院判决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以下简称信宜供电局)担责50%,共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2.2万多元。 27岁的赖某家住信宜市竹山兽医站附近,是一幢三层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上午,赖某和父亲赖某瑞想更换一下楼顶层的旧水管。在拆除过程中,旧水管碰到楼房旁边相距不足2米的高压电线,父子俩人身体多处被严重电击伤。虽然救助及时,但因伤势过重,赖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赖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事故发生后,赖氏父子曾多次与信宜供电局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地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知悉赖家的不幸遭遇后,先后向其捐助了2万多元。2014年5月,赖氏父子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各自的伤残程度及假肢安装费进行评定,赖某构成三级伤残,赖某瑞则构成六级伤残。 赖家在信宜供电局竹山变电站至东镇变电站竹东线35千伏输电高压线路线段范围的附近。赖氏父子认为供电局管理中没采取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俩人被电击致残。7月,赖氏父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信宜供电局赔偿两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元。 庭审中被告信宜供电局认为,上世纪90年代原告建房未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许可。后在房屋加建过程中,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强行冒险在高压电线边传送并安装长达6米的铁质水管。在事故发生后,供电局第一时间停电,防止了事故损失的扩大,已经在职权内尽到线路维护及警示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原告违章建房,并在高压线的危险范围内拆除水管。其明知拆除行为存在危险,但却未充分排除隐患,导致水管与高压线接触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并做出上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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