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长春发布消费者消费警示 警惕“私下交易”陷阱

来源: 长春晚报 作者: 2014-09-19 11:13: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日前,不少消费者都倾向于选择大型卖场购物,认为在大型卖场购买商品有质量、服务、信誉保障。然而,一些商家疏于管理,经常发生卖家在柜台私自收取货款导致纠纷,特别是在收款后商家频频玩“人间蒸发”,让消费者产生不小的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从近几年市消协受理投诉案例来看,每年都会有很多消费者发生因柜台“私下交易”引发各类纠纷。如果在商场购物,没有到统一收银台付款,遇到问题找谁负责?成了不少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 案例 ◆

“私下交易”后 商家“一夜蒸发”

今年6月20日,一位消费者在月星国际家居商场的“星动时光”店内花近万元购买了儿童房内的家具,按购买协议应在7月20日给购买人送货,但等到8月底也不见送货,当去店面找商家时发现此处已改为其他商户,且联系不到原店主。

消费者与月星国际家居商场沟通退款事宜,工作人员称,收款单位公章责任人不是该商场,同时,商场在收款台有“统一收银的标识”,现只能帮助联系原店家,但不能保证由商场退款。消费者感到疑惑,便向消协进行投诉。

经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消费者在购家具时,并不知道该商场有统一收银要求。当时看好货样,便同商家讲价议价,并按着店面销售人员要求在柜台付了款,卖家出具了购买凭证,当时消费者也没有注意查看凭证加盖公章名称是哪,只知道购物小票是月星国际家居商场的。此外,消协了解到该卖家在其它商场并无销售点。目前,双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警示 ◆

“私下交易”法律上很难追究商场责任

为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求偿主体。如果消费者有卖场签章的销售合同或者购物票据,无论经销商撤柜还是没有撤柜,卖场都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钟萍表示,如果消费者和商家“私下交易”,经销商一旦撤柜,消费者想要卖场承担责任,就需要首先解决“认定证据”,即消费者必须提供可以获得法律上认可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这个卖场购买的家具产品,否则法律上很难追究卖场的责任,而只能追究销售商的责任。

◆ 提醒 ◆

商场消费须走正当缴款渠道

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商场消费须走正当缴款渠道。并建议消费者如果商场收款是统一收银台,切忌柜台内“私下交易”,特别是当商家以折扣等为诱饵提出“私下交易”时,不能图一时便宜,不注意资金安全和售后服务保障。如是柜台收银,务必要在销售凭证上加盖品牌厂商和卖场的签章。

另外,消费者应在付款后,仔细查验交易票据是否加盖了收款公章,特别是公章的名称与商场名称是否相符,避免一旦出现纠纷,会由于缺少相关证据,难以维护权益。记者 祝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易票据,私下交易,卖场,消费者应,月星,国际家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