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严格十不准”严明政府机构改革纪律
为确保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风清气正、顺利进行,市委反腐办日前专门发出《通知》,严明“三严格十不准”纪律要求。 《通知》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讲党性、顾大局,防止出现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整治“庸作为、虚作为、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防止“为官不为”,促进作风转变。 《通知》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早提醒;加强效能监察,深入推进“马上就办”和治庸问责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薄洁) 【三严格】 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十不准】 ○不准借机构改革之机,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调动干部或超职数配备干部 ○不准跑官要官和说情打招呼 ○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作出的机构调整、职位变动和干部交流的决定 ○不准以各种借口搞任何形式的迎来送往和公款吃喝 ○不准公款购买和赠送各种纪念品、土特产品或突击发钱发物 ○不准突破办公用房标准和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 ○不准擅自将原工作用车带到新单位和向管理服务对象或企业借用车辆以及违规租车 ○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变更和毁坏财会账目凭证 ○不准隐瞒、截留、挪用公款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 ○不准将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 |
关键词:通知,政府机构改革,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物,挪用公款,行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