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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中介买房又“跳单” 法院:可不给中介费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2014-09-11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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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通过中介买房,合同签了,最后房子也买了,却拒绝向中介付费。中介拿着合同告到法院,索赔服务费3.3万元。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不能认定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是怎么回事?

法院审理查明,江北区海尔路的陈先生,因购房需要,委托渝中区一家房屋中介提供房源信息。中介提供了渝中区朝千路一套房屋,陈先生实地看房后决定购买。去年1月8日,陈先生、卖房人、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

合同约定:陈先生净出116万元,其中房屋成交价110万元,另外6万元是中介公司包税费、过户费及中介费,多不退少不补。

后来房屋中介诉称,陈先生买房后,拒付拥金,为此中介要求按合同要求,即按房屋成交价110万×3%=3.3万元,索赔服务费。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亚军介绍,这个合同其实并没有生效———房屋卖家有刘某、秦某、小梅(化名)三人,但签合同当日,仅刘某、秦某签字,所以合同没有生效。

陈先生介绍,当时中介得知小梅不同意卖房后,没有积极努力促成房屋买卖成交,随后一个月也怠于履行居间义务。此后,卖房人退还5万元定金,以证实合同依法解除。

去年2月5日,陈先生与刘某、秦某、小梅三人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价重新定为113万元。陈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个合同中,中介没有证据证明小梅授权刘某和秦某出售其房屋份额,且后一个合同的房价高于第一个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中介促成房屋买卖成立。

法院还认为,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明知小梅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理应告知买卖双方有交易风险,但中介并没有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而且还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房屋中介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鉴于中介在居间活动中支出了一定必要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中介居间成本费3000元。(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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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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