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下海子煤矿“4˙7”透水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案开审
法制网昆明9月5日电 记者刘百军 通讯员李奎 9月4日至5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麒麟区东山镇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4˙7”透水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5月8日经云南省工信委批复,同意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以下简称下海子煤矿)3万吨扩6万吨/年改建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按照批复要求,下海子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批准的井筒功能组织生产和管理,确保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与设计无关的井筒要坚决关闭,严禁多井口出煤,即下海子煤矿老井区C24煤(2401工作面)只能用于通风和行人,不能再行掘进、采煤,更不能超层越界采掘。然而,下海子煤矿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7日期间,一直都在老井区从4煤(2401工作面)进行掘进、采煤、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且对参与掘进、采煤的矿工未做到全面培训,导致2014年4月7日凌晨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并造成井下22名矿工遇难、国家经济损失44146653.78元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自增作为曲靖市麒麟区煤炭工业局高家村煤管所所长,本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区、高家村煤管所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及职工分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韩自增则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2013年11月6日交叉检查过程中,虽然下井,但轻信矿主及其他检查人员,没有对包括老井在内的矿区全面检查。在2014年2月19日复产验收时,亦未全面对矿区进行检查,以致并未发现下海子煤矿部分职工未培训、自2013年8月一直都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C24煤2401工作面进行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行为。 被告人黄俊波作为曲靖市麒麟区煤炭工业局高家村煤管所副所长、2013年分挂下海子煤矿、2014年系下海子煤矿片区挂片领导,本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区、高家村煤管所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及职工分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黄俊波则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致自己并未发现下海子煤矿自2013年8月份一直都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C24煤2401工作面进行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行为。且在2013年10月份,驻矿监督员冯玲飞发现此违规行为向其汇报后,亦未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该违规生产行为,只是对下海子煤矿矿长陈胜华进行询问,被否认后,没有再实地检查。在2014年2月19日复产验收检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包括老井在内的井区、培训等进行全面检查,且未对冯玲飞向其汇报过老井存在掘进的违规行为如实汇报。此外,被告人黄俊波利用担任麒麟区煤炭工业局高家村煤管所技术副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刘家良作为曲靖市麒麟区煤炭工业局高家村煤管所工作人员、2014年挂下海子煤矿的安全监管员,本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区、高家村煤管所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及职工分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刘家良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2014年刘家良挂下海子煤矿后,虽然到下海子煤矿共检查过五次,但每次都没有对包括老井在内的井区全面检查,以致并未发现下海子煤矿自2013年8月一直都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C24煤2401工作面进行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行为。在2014年2月19日复产验收时,亦未按照规定,对所有井区、培训等全面检查。且在2014年3月27日,驻矿监督员冯玲飞向其汇报下海子煤矿老井存在违规作业后,未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该违规生产行为,亦未将此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被告人冯玲飞作为曲靖市麒麟区煤炭工业局高家村煤管所驻下海子煤矿的驻矿监督员,本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区、高家村煤管所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及职工分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冯玲飞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2013年10月份发现下海子煤矿老井存在违规生产行为后,未按照工作职责立即予以制止。在向挂矿人员黄俊波口头汇报未果后,亦未再继续按照职责进行制止、汇报。在2013年11月6日交叉检查过程中,没有全面对包括老井在内的矿区全面检查,亦未将其发现的下海子煤矿违规生产行为向同去检查的韩自增进行汇报。在2014年2月19日复产验收过程中,没有参与井区、培训等全面检查,即在复产验收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亦未向相关人员汇报下海子煤矿老井C24煤存在违规生产行为。在2014年3月27日向刘家良汇报后,以没有明确指示即未履行立即制止及向其他领导继续汇报的工作义务。 被告人吴凤才作为曲靖市麒麟区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本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吴凤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2014年2月19日复产验收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井区、培训等进行全面检查,以致并未发现下海子煤矿自2013年8月一直都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C24煤2401工作面进行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行为。 被告人黄永超作为曲靖市麒麟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科副科长,本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黄永超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2014年2月19日复产验收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井区、培训等进行全面检查,以致并未发现下海子煤矿自2013年8月一直都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C24煤2401工作面进行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行为。 上述六名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韩自增、吴凤才、黄永超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下海子煤矿的违规生产行为,黄俊波、刘家良、冯玲飞未能在发现或得到汇报后对下海子煤矿存在的违规生产行为进行上报或制止,以致发生“4·7”透水事故,造成22名矿工遇难及国家经济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俊波应同时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庭审后麒麟区人民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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