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串通竞标低价租用店面高价转租 均获刑被罚
林甲等6人互相串通,以低价竞标取得福清市高山镇农贸市场内店面的承租权,然后再高价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林甲等6人有期徒刑1年到1年9个月不等,并各处以相应的罚金。 2013年7月,福清市市场服务中心发布通告,准备将福清市高山镇农贸市场内的16家店面(其中一号、十六号店面各作为一个标的,二至十五号店面作为一个标的)进行公开招标出租,每间店面竞租保证金为10万元。 当地村民林甲、韦某、翁甲、翁乙、吴某为代表的5个竞标人相继报名,竞租二至十五号店面。其中,林甲代表其本人以及刘甲、翁丙(另案处理)竞租。林甲出资60万元(其中的25万元系其妹夫林乙出资),刘甲出资50万元,翁丙出资50万元。韦某、翁甲、翁乙代表原14户店面店主竞租,每户店主出资30万元。吴某代表其本人参与竞标。 为了压低中标价,2013年7月4日,林甲、刘甲、韦某、翁甲、翁乙、翁丙以及林乙、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翁丙家中商量围标方案。在协商过程中,韦某、翁甲提出本次竞租让韦某或翁甲中标,并同意中标后分给其他参与竞租人员每人5000元好处费。翁丙嫌好处费太少,不同意韦某、翁甲的提议,要求增加好处费。韦某、翁甲、翁乙为了让林甲、刘甲以及翁丙等人少拿好处费,就假称翁乙不是代表原店主,也得分好处费。 经过激烈的协商后,这些人最终达成以下围标协议:福清市高山市场二至十五号店面,让代表原店主的韦某或翁甲中标;林甲、翁乙、吴某竞标报价必须是标底价加几百元,韦某或翁甲竞标报价为标底价加3000元;韦某或翁甲中标后,分给林甲方好处费15万元;分给吴某、翁乙好处费各8万元。吴某因有事未到场,刘甲和何某就通过电话与他商量围标事宜。吴某在了解协议内容后,同意参与围标。 7月5日,福清市市场服务中心在竞标现场公布标底价为45万元后,韦某、翁甲、翁乙、吴某均按事先约定以很低的价格报价。但林甲却临时变卦,未按事先约定报价,而是以45.38万元的价格报价,成功竞得该市场二至十五号店面租赁权。 后林甲、刘甲以及翁丙,决定将竞得的店面高价转租,并指使刘甲妻子与翁丙妻子出面,与原14家店店主洽谈转租租金事宜。经多次协商决定,林甲等人将竞得的店面以110.38万元(即在中标价基础上,加价65万元)转租给原14家店店主。原14家店店主按照店面面积分摊租金,并将钱款汇到刘甲妻子的银行账户中。刘甲妻子根据翁丙的指示,将65万元获利进行分配,其中翁丙分得21.4万元、翁丙表侄邱某分得13万元、林甲分得10.4万元、刘甲分得15.2万元(其中的7.2万元分给其妹夫林乙)、翁甲与韦某各分得2.5万元。 案发后,刘甲和林甲分别退出赃款14.4万元和10.4万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林甲、韦某、翁甲、翁乙、吴某,结伙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他们到案后均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有的还退出了赃款,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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