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一金矿环境违法被罚 辩称经济苦不堪言
中新网郑州9月5日电 (记者 董飞)河南省环保厅5日通报,嵩县庙岭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庙岭金矿)一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被处罚。该公司却饶为有趣地申辩称:设备维护和人员安置花费不菲,经济状况苦不堪言,恳请从轻处罚。 庙岭金矿位于河南省嵩县大章乡东湾村,系嵩县重点企业。经环保部门调查,该公司450吨/天采选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尾矿库擅自于2013年初开工建设,同年8月建成;选矿厂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12月建成。该项目于2014年初至今断续调试,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停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今年8月8日,河南省环保厅向庙岭金矿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96号),告知该矿对省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庙岭金矿于8月12日提出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在申辩材料中,庙岭金矿认为:该项目是按照嵩县人民政府的总体经济建设部署实施,2012年底被纳入“嵩县2013年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之列,要求在年底前完工。公司在2012年项目开工建设前已经开始办理环评手续,一直没有办妥。 庙岭金矿申辩称:2013年7月,嵩县环保局就项目未批先建处罚8万元,缴纳到位。企业已达到生产条件但一直没有生产,2013年12月底至今,因上级部门检查及设备调试验收等原因累计进行了约20天的生产调试,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庙岭金矿还认为:公司设备维护和人员安置花费不菲,经济状况苦不堪言,恳请省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河南省环保厅对庙岭金矿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嵩县环保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厅是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你单位违法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是一个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河南省环保厅对庙岭金矿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给予罚款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关键词:环境违法,金矿,庙岭,河南嵩县,经济建设,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