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一把手”须担负起反腐的领导责任
不久前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传递出一个鲜明的信号:党委“一把手”承担的反腐职责不能“空对空”,一旦失职,必须追责。 党委“一把手”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在党的规章制度中早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让领导干部从“不敢贪”到“不能贪”,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使对反腐不力的“一把手”进行问责成为铁律,用制度构筑起反腐防火墙。 “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牢牢确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就是领导不力的责任意识,在做好自身廉洁工作率先垂范的同时,积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中。如此,才能对得起党组织的信任,不辜负人民的重托。(闫祥岭) |
关键词: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责任意识,党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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