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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被判侵权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4-09-03 07: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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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 林劲标 刘香霞

今天上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擅自转载惹官司

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被告则是微信公众账号“最潮中山”的运营方。今年1至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3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

被告的“最潮中山”在今年2月至3月间推送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3篇文章。在这3篇文章中,第一篇文章与原告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中相关内容基本相同;第二篇文章与原告对应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给出提示的表达方式更为幽默、调皮;第三篇文章基本上是原文转载了原告的文章,但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网采集”。

原告认为,其对上述3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独创性是关键

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查,法院立案后,被告已主动删除涉案文章。“最潮中山”负责人先后于5月1日、6月18日向商房网公司员工余某发出道歉信息。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房网公司推送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一文分过去、现在、将来三个层次,详细介绍了中山高楼的相关数据及背景资料,并结合资料对未来中山的高楼进行了预测,集中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条件,因此可以认定商房网公司对这篇作品享有著作权;《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与刊登在《中山客》(由案外人经营)的《中山四大名饼》一文的行文结构一致,所介绍内容大体相同,只是略有删减、修改,商房网公司以这篇文章系其原创作品并据此主张相关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第三篇文章《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实质上应为一篇介绍天气情况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并依靠点击率赚钱。此外,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此案主审法官认为,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时亦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制网中山(广州)9月2日电

关键词:公众号,侵权责任,著作人身权,原告,最潮中山,中山客,中山日报,中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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