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出门玩耍坠楼身亡 物管被判赔12.9万元
两年前,11岁的小蝶独自外出玩耍在楼顶的露台上坠楼身亡,其父母认为小蝶之死与中某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及顺某发公司承建的住宅窗台过低有关,遂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认定小蝶之死主要原因在于其父母疏于监护,中某物业公司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顺某发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中某物业公司赔偿小蝶父母12.9万元。小蝶父母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日前,中山中院驳回了小蝶父母的再审申请,该案判决结果已生效。 11岁女孩坠楼身亡 2012年某日13时45分,中山市坦洲某小区内,11岁的小蝶拿着玩具到楼下找朋友玩,15时14分搭乘电梯到七楼后未再出现,16时45分其母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告知小蝶坠落到楼下。其父母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蝶的父母以其女儿小蝶之死与中某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及顺某发公司承建的住宅窗台过低有关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顺某发公司、中某物业公司连带支付小蝶父母各项赔偿费合共约56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小蝶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事发当天下午1时多,小蝶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外出玩耍,直至下午4时多,才由小区保安通知小蝶坠落至楼下。小蝶父母未加以注意,放任其外出达3小时之久。对小蝶的放任不管造成其从高空坠落死亡,小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的责任。 物管被判赔12.9万元 中某物业公司是本案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本案房屋的门口进入露台的尽头后即为悬空出口,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中某物业公司应在悬空位置加装防护网,防止从高空中摔下,但中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蝶的死亡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小蝶父母,中某物业公司各自所承担的过错责任,认定中某物业公司对小蝶的死亡承担2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判处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小蝶父母赔偿99043.67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29043.67元。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谢欣然、阮俊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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