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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有必要明确老人拒绝“啃老”的权利

来源: 武汉晚报 作者: 2014-08-25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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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8月24日《广州日报》)

事实上,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是有其法律基础的。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定在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内。也就是说,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啃老”并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还是有必要明确老年人拒绝“啃老”的权利。

拥有权利是一回事,行使权利是另一回事,我们不可否认一些老人爱子心切,愿意继续给成年子女提供资助,但这并不影响禁止啃老的立法意义。同时,立法禁止啃老,对于那些“长大未成年”的年轻人来说也是有力警醒,应该靠自己的双手自食其力,并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不能再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当然,啃老现象的背后有太多亲情伦理及社会问题。因此同“常回家看看”一样,立法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导向,进一步重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不过,这一立法也不只是徒具观赏价值。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老年人想行使拒绝啃老的权利,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支持。

我们也应看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单靠立法并不能消除啃老现象。解铃还需系铃人,啃老的背后,一方面有家庭教育的因素,一些父母过于溺爱孩子,娇生惯养,大包大揽,导致孩子迟迟没有从心理上“断奶”,养成独立自主的意识;同时,由于就业困难、物价高企的客观环境影响,一些年轻人找不到工作、收入低下,无法完全自食其力而不得不依靠父母资助。因此,要想对“啃老”说不,必须让法律的归法律,社会的归社会。在积极立法赋权的同时,如何加强对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尊老敬老的责任教育,创造就业岗位、优化创业环境、提高收入水平等,都是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时代命题。(张涛)

关键词:啃老,法律解释,法律基础,权利义务,广州日报,断奶,民法通则,婚姻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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