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维权 缘何会走向自救性犯罪?
惩处自救式犯罪的农民工,铲除他们结成的黑社会组织,显然只是治标之举,关键是对导致这种犯罪的黑心老板和懒政官员,要坚决予以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发布《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研究报告》,指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团伙犯罪甚至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这是两个专司法律援助的机构根据大量维权现实做出的研究报告,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说服力。此报告中有三个关键词: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黑社会。三个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的词汇,如今却构成了一种组织犯罪,它的名字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一令人十分错愕的现象,当然是奇怪的也很极端的例子或情形。 应该说,这样极端的例子或情形的确是一种新趋势。这种新趋势的发展注定是灾难性的。对于老实巴交的农民工而言,一旦走向自救式犯罪,即便没有沦为黑社会,也注定是自毁性的;对于这个社会而言,团伙犯罪是极具破坏性的,即便它只是针对某一类人或团体。 毫无疑问,不管你是根红苗正,还是心地良善,自救可以,犯罪不成。一个法治社会,怎么会容忍以暴制恶等各种形式的犯罪呢? 农民工维权,缘何会走向自救性犯罪? 原因当然很多,但主要如下:其一,工头欠薪不给;其二,讨薪“无路”,维权“无门”。于是,导致其三,结团报复,走向犯罪。 笔者认为,报告中那句“团伙犯罪甚至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很有深意,应该这样解读:第一、对于导致农民工走上自救式犯罪之路的老板,必须大力打击,不能让盘剥欺凌农民工者逍遥法外;第二,对于在农民工维权之路上尸位素餐甚至设置障碍者,必须大力追责,不能让其身居猫位不抓鼠。不然,以暴制恶、以暴制懒,这种自救式犯罪只会越来越多,团伙式犯罪也会越滚越大。 可以说,纵然是可怜的农民工,只要维权过当,沦为犯罪,一样应该依法打击。然而,必须承认,惩处自救式犯罪的农民工,铲除他们结成的“黑社会组织”,显然只是治标之举,关键是对导致这种犯罪的黑心老板和懒政官员,要坚决予以惩处。 |
关键词:性犯罪 农民工 黑社会 法律援助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