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涉黑团伙案宣判 主犯获刑19年
本报南通8月14日电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黑老大”朱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同时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对“黑老二”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23日晚,金沙镇一KTV歌厅发生聚众斗殴案,十余人手持砍刀、关公刀与另一帮派发生斗殴,惊动了警方,以通州区二甲镇朱某为老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浮出水面。 法庭审理查明,黑社会犯罪组织者朱某、唐某在初中读书期间就与其他6名同学结拜为异姓兄弟,并自诩为“飞虎帮”。后因累次欺负同学,打架闹事,受到学校处分。走出校门后,朱某从事个体经营,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却未能收敛少年时期称霸一方的戾气。2002年11月,朱某、唐某在海门市三星镇因聚众斗殴,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从此,二人关系更为密切。 2009年1月,朱某因与托运站合作股东郭某为经济事务发生矛盾,即纠集唐某、冒某等持械对郭某等人进行殴打。郭某不得不返回湖南老家。朱某因此获取了利益,以朱某、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为控制组织成员,二人制定了严格的帮规,组织成员要对组织忠诚,随意脱离组织要自断一节手指,一切要听从二人指挥。为实施违法犯罪后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二人亲自使用并为组织成员每人配发仅限成员内部联系的不使用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的手机卡,保持24小时开机,并要求通讯录中不可存储组织成员的真实姓名,均以英文字母替代。为实施违法犯罪,朱某还出资购置了大量砍刀、关公刀、匕首、鱼叉、钢管等管制器械。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清点,上述管制器械达142件。 朱某、唐某还通过开设赌场、“地下出警”插手他人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资助组织成员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在案发后为愿意顶罪的被告人提供安家费,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被告人提供开支。 法庭查明,2009年初至2012年底,朱某、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通州区金沙镇、二甲镇、川姜镇等地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聚众斗殴犯罪3起,寻衅滋事16起,开设赌场70余场次,非法拘禁犯罪2起,实施其他违法行为9起,共造成轻伤8人,轻微伤10人,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348元的后果。在地方造成重大影响,使周边群众产生恐惧心理,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金永南) |
关键词:黑社会 聚众斗殴 社会性 违法犯罪 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