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良知: 公平正义的土壤
中华民族自古习惯于以“良知”作为基本尺度判别善恶。出现“良知”一词,最早始于孟子,之后经由王阳明进一步发展和推广。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王阳明认为: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良知表现为根据人的内在情感体验、道德信念和价值意识对何事当为、何事不当为的判断力,特别是在需要做出选择和决断,而又缺乏现实可依的准则时,这种判断力便不假思虑地、自然而然地心生而成。 职业良知是法官司法职责的理智权威。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权,简言之,是一种甄别曲直、判断是非、做出结论的权力。因此,在审判过程中,不免会遇到来自案件之外的干扰和自由裁量尺度的困惑。这时,只有具有职业良知的法官,在理智权威的指引下才能够有勇气直面法律和事实,正确动用权力,公正作出裁判。 职业良知是法官审判案件、处理纠纷的内心力量。依法审理、司法为民,坚守公平、正义、公正是法官的重要使命。对此,法官应向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那样:追求公正,把无限忠诚都奉献给法律。一心为民,把满腔热忱都奉献给群众。只有这样,当受到利益诱惑、外力干预时,法官才能撇开个人利益计算,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而这种使命感源于法官职业良知,生发于内心力量。 职业良知是法官恪守公平正义的道得意志。历史的发展与现实的需要,将法官推向维护公平正义的前台,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人。这就需要法官有群众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体恤民情、关注民意。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宋鱼水以“不轻视小额案件;不轻视困难群体;不轻视当事人的任何权利”的善念,做到了这一点,她创造了“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先例。这种“是非之心”、“良善之意”,正是一种道德自觉、道德意志。 孟子和王阳明都强调良知的本能意向和与生俱来。然而,这种人自身中先天的根基,若不精心养护、时时持守,则可能被私欲所蒙蔽,即“操则存,舍则亡”(孟子)。“故须学以去其昏蔽,然于良知之本体,初不能有加损于毫末也”(王阳明)。良知,不增不减,就在那里。而透过不断的自我检省和培养,可以去除良知上的蔽障之物,人人“致”得心中良知本体。 作为维护公正正义的法官群体,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通过严格的法律训练、长期的工作磨砺,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约束,定能锻造良好的道德情操,塑造真正的职业精神,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使公平与正义具备法律的刚性、道德的柔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
关键词:公平正义 王阳明 人民群众 判断力 奉献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