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告破 夫妻办网站倒卖出生证
2月19日,“圆梦之家”等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被一举摧毁,382名被拐卖婴儿得到解救。随着号称“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的“圆梦之家”网站创建人周代(化名)的落网,“2013·7·03”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告破。14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负责侦办此案的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涉案人员周代等4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周代,到底何许人也?曾号称“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创始人,却打着“圆梦”的旗号干着贩婴的勾当,他分裂的两面究竟藏着怎样的目的? 周代言论:“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民间收养不能说违法,也不能说不违法,因为现在没有完全的定义,所以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我们只能和法律打一下擦边球。” 1 善意初衷 妻子不孕 他创立“圆梦之家” 2013年以来,北京、江苏警方发现“圆梦之家”、“中国孤儿网”等4个网站、30个QQ群涉嫌买卖婴幼儿,涉案人员众多。 “圆梦之家”创始人周代略显瘦弱,今年27岁,四川宜宾人,初中文化。婚后跟随妻子兰晓(化名)“倒插门”住进自贡,住在岳父家自建的三层楼房。 所谓的“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就是由周代在这座简易楼房里操纵的,其妻子兰晓和女性朋友(情人)张敏敏,都是他的帮手。 从2007年开始,周代在这里创建了“圆梦之家”网站和一些QQ群。落网后,此前在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时,周代称,因为妻子不能生育,2007年建这个网站的目的,是想通过这个渠道,给自己收养一个孩子,后来又想通过这种平台帮助一些想收养孩子的人,真没靠这个网站挣过一分钱。 事实上,周代渐渐从这里发现了商机,并与他人一起,将这个平台发展成一个交易的“好地方”。 据某媒体2013年7月6日对周代及圆梦之家的报道,网名为“离愁”的周代曾说,“圆梦之家”是“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灰色公益组织”、“和法律打了一下擦边球”。 周代言论:“(对送养人)合理的补偿是必须的,个人建议不超过1万元。” 2 金钱诱惑 手续不全他嗅到商机 周代的网站被媒体报道之后,很快,细心的人便观察发现,几乎每一位“领妈”、“领爸”(想收养孩子的爸妈)出价都在4万元左右,而“宝妈”(送养孩子妈妈)的生产费用、办理出生证明等又是另一笔开销。平均算下来,送养人的补偿要求一般在3万到10万元,价格不菲。对此,周代的解释是“合理的补偿是必须的,我们可以按照馈赠的方式给予送养人一些补偿,个人建议不超过1万元。”这些微妙的变化,在他的言辞中有所表露。 私下,周代已在这桩善事里找到了牟利的切口——《出生医学证明》。在周代等人的恶性“交易”平台里需要送养的孩子,大多是非婚生育,或是没有抚养能力下生下的孩子,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者也就无法在当地办理户口,更不能合法收养。在整个“圆梦之家”中,送养方多以90后未婚先孕者居多。 此时,一个朋友的出现催生了后来的一切。周代称,2012年,他认识一个朋友张梁(化名),张梁称其有能力在外地通过印刷厂、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弄到《出生医学证明》。此后他的“做善事”观念发生了改变,从中牟利的念头油然而生。为了达成“完整的交易”,他开始了疯狂的“犯罪之旅”。 周代言论:“如果选择重来的话,我想我肯定会关闭这个网站。” 3 犯罪质变 淘宝开店 倒卖出生证 周代和妻子兰晓为了更好地与收养者达成“交易”,开始了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据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方介绍,周代使用妻子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圆梦杂货铺”,打着出售五金、首饰等杂货的幌子,搭建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交易平台,其间,并让兰晓开设银行卡账户,绑定“支付宝”用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现金交易。 此后,他用QQ号“服务社会”加入“收养、送养”QQ群,发现有人需要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就让收养人直接找“服务社会”洽谈。周代等人在不同时期共同使用“服务社会”,在与买家谈妥价格后,通过淘宝店、支付宝完成支付,他再将制作好《出生医学证明》快递给买家。据了解,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之间,周代等人以2000元的价格从张梁手中购买《出生医学证明》100余份,此后再以5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交易了111份《出生医学证明》(一般为6000多元),共获利约60余万元。 2月21日晚近10点,3辆警车驶入四川省公安厅,周代被便衣警察押下车。曾经号称“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创始人的周代,更多的是后悔:“如果选择重来的话,我想我肯定会关闭这个网站。” 最新进展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提起公诉 14日,负责侦办此案的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综合全案,犯罪嫌疑人周代、兰晓、张梁等4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通过网络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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