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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科长受贿47万获刑 曾暗示儿子缺钱索贿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8-14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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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原科长犯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获刑8年

“拍案”

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原科长黄某伟在担任营林科科长及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与绿化工程相关人员贿赂的财物共计47万余元。同时黄某伟在职期间由于对中山市林相改造第六期工程的各项工序验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绿化造林资金损失11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黄某伟犯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受贿

暗示儿子缺钱 施工方当即送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某伟在担任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和主任科员期间,利用主管造林绿化工程投标、施工建设和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与绿化工程相关人员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家私2套。

其中2008年底至2012年间,黄某伟利用营林科主管“林相改造工程”之便,先后多次收取与工程相关人员谢某甲、莫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贿赂款53500元。在2009年至2011年间,黄某伟利用营林科主管“海岸红树林改造工程”之便,先后多次收取与工程相关人员何某乙、谢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贿赂款242500元。在此期间,黄某伟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取谢某丁、谢某戊、陈某丙、刘某某的贿赂款26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家私2套。

此外,黄某伟在收取谢某甲、何某乙、陈某乙和谢某丁等人的贿赂时,还主动暗示其要购买汽车以及其儿子黄某某开办苗圃场缺乏资金,之后谢某甲、何某乙等四人又送给黄某伟合计人民币11万元。

玩忽职守

工程验收不到场造成国家损失

黄某伟被控的另外一项罪名是玩忽职守罪,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伟在担任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期间,对中山市林相改造第六期工程的林地清理、挖穴、施基肥回土、种植验收及第一、第二次抚育等工序验收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导致大量未达标准的工程标段通过验收并拨付工程款,给国家绿化造林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1106681元。

2013年1月8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通知黄某伟到检察院就“林相改造工程”案件线索接受讯问调查。调查过程中,黄某伟主动交代其2008年至2011年任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期间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导致不符合规划设计的林相改造工程通过综合验收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

黄某伟在庭审时辩称其没有参与林相改造第六期工程的第三次抚育验收和最终验收。其辩护人也称黄某伟玩忽职守的犯罪参与程度不深,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两罪并罚

一审判八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黄某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又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伟在判决宣告前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伟具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477000元等财物。(文/记者张翔宇)

关键词:黄某伟,获刑,索贿,玩忽职守罪,营林,中山一,林相改造,林业局,被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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