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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上半年行政案件激增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2014-08-14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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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高院发布《2013年北京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并通报了今年上半年行政审判情况。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总量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0435件,同比上升20.5%。不过,这一数字马上就被突破,今年仅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就高达11741件,同比上升157.9%。

“民告官”案件上半年破万

行政案件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介绍,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并首次突破万件。其中,一审行政案件7121件,二审行政案件3314件。而今年上半年,行政案件继续激增,前6个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已经达到11741件,同比上升157.9%。

说到行政案件上升明显的原因,吴在存告诉记者,当前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在扩展,政策性和法制性也更强。此外,他表示,行政案件数量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日益增强,同时还体现了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畅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增两倍

记者了解到,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教育、证券监管、政府采购、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50余大类,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其中,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有将近50%的一审行政案件发生在与民生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

吴在存介绍,在2013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近六成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要求履行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等重点领域。去年全年,全市法院新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861件,占一审常规行政案件的20%,同比上升了220.1%,呈现出大幅上升的态势。

此外,去年全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以中央国家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879件,其中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22件。以本市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4042件,其中以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总量达583件,上升态势明显,相对集中于征地拆迁等领域;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也有明显上升,总量达609件,同比上升55.4%。

行政机关败诉率去年达12.1%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本市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上,去年达到了12.1%。去年,全市法院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6964件,其中,对违法违规、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即“民告官”获胜的案件达到843件。此外,对于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大约占40%。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程琥介绍,政府信息案件败诉率较高,达到15%左右,这和相关条例从2008年开始实施、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有一定关系。目前,行政机关对相关条例的理解和把握有时候不太准确,对有些信息该不该公开、怎么公开拿捏不准,这些因素都导致案件败诉。“白皮书”建议,行政机关应该开展专项调研,统一疑难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

去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协调和解的案件总量达到809件,比2012年的751件有所上升。吴在存表示,在一些“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和认可,不少原告撤诉,或者在与行政机关协调后解决了问题。

“一把手”出庭应诉率上升

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出庭应诉率呈明显上升态势。其中,西城区区长王少峰、平谷区区长姜帆等一些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均主动带头出庭应诉。据统计,在平谷区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平谷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60%以上。

程琥表示,近年来,北京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不过,由于各负责人工作比较繁忙,并不能做到每个案件都出庭应诉,但在实践审判中,还是建议各负责人出庭应诉首例案件,或者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把手’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的态度,这有利于化解纠纷。”

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五大原因

“白皮书”对去年全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总结出了行政机关败诉的五大原因。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如在一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区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遗漏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含有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内容,导致补偿决定内容不全而被判决撤销。

2.适用法律错误

这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过程中不当扩大或限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也包括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后,法律适用依据没有及时调整。比如在一起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附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适用了已于2011年被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偿依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比如在一起被诉行政登记案件中,法定办理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在受理时承诺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其既未在承诺的时限内、也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而是在逾法定时限一个多月后才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落款日期倒签至法定时限届满之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比如在一些食品安全执法中,由于工商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职责上存有交叉;又如在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区县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导致怠于履行职责。

5.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等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还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如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一些执法机关执法作风不够严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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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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