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执法队临时工受贿被判17个月 多次收好处费
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执法队的一名临时工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堂受审。他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涉案金额4万多元,一审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及没收赃款,对此检方提起了抗诉。 多次受贿共4万多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执法队二中队工作,负责将石社区和塘尾社区的查违及综合执法工作。2008年下半年,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石围村村民麦某(绰号“蛮庄”)因在塘尾社区松柏路路段建私宅,委托其朋友送给陈某成现金人民币10,000元,陈某成收下该笔好处费。2011年下半年,公明街道下村公园对面的违建私宅的包工头郭某先后分四次共送给陈某成现金人民币28,000元。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麦某文(另案处理)非法占用公明街道的一块国有地块用于有偿受纳淤泥渣土,导致路面损坏和环境污染,引发居民大量投诉。陈某成在巡查发现后没有积极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反而收受麦汉文给予的3,500元好处费,并给予减轻巡查力度、少扣泥头车和通风报信等关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成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该判决,检方认为,陈某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量刑畸轻,提起了抗诉。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成虽系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另外受贿38000元的事实,但依法不成立自首。因光明新区纪工委事先掌握的陈某成受贿3500元的事实,属于判决认定的陈某成受贿41500元的整体受贿犯罪事实中的一部分,而非违纪事实。被告人陈某成主动交代的受贿38000元的两笔受贿犯罪事实是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同种事实。应当从轻处罚,但不应当认定自首情节。 对此,陈某成答辩时称,自己是主动交代所有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王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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