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两起反垄断典型案例 多家企业被处罚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第15号、第16号竞争执法公告,发布了两起反垄断典型案例。分别为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查处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 2014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行政机关限定为由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接诉后,该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反垄断调查。 经查,赤峰市中心城区由松山区、红山区两个行政区组成,有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2006年以来,赤峰市松山区、红山区安监部门除发布《通告》告知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烟花爆竹商品外,还采取委托指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商专项许可申报手续的方式,强化零售商对指定批发商的依赖关系。 两区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用对本区零售商销售的未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商品予以没收处理的方式,积极落实两区安监部门划片批发供货规定,导致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仅能从被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剥夺了其在供货商、经营品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财安、吉安、百众、庆典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借助安监部门授予承办相关考核及统一为划定区域内零售商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权利的条件,要求申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必须预交一定数额的订货款。对不按规定数额交纳订货款的零售商,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通过限制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制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未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商只能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商品。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安监部门的行政限定为由,就划分批发销售市场采取了一致性行动,借助划分批发销售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了零售商及消费者的利益。此外,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零售商设定了购买最低限额商品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严重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4年“3·15”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称赤峰烟草)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2014年4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赤峰烟草进行反垄断调查。该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对赤峰烟草的卷烟批发销售经营资格进行查询,认定其在赤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万平方公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 经查,赤峰烟草通过新商盟网向零售商批发销售卷烟,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大类,分别制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对零售商采取“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此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以及“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的货源管控措施。此外,赤峰烟草对订货数量未达到其规定的“商定量”标准的零售商,减少下月供货量。 赤峰烟草的做法导致大部分零售商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仍不得不按其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甚至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购货款。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为,赤峰烟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还损害了消费者因充分竞争促使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获得更多高品质产品消费机会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赤峰烟草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并对其处以罚款595.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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