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古稀姐弟对簿公堂争房产
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4月10日,该所作出鉴定: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
关键词:对簿公堂,遗嘱,争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