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放烟花一人伤眼 燃放者被判赔19万元
春节期间同学聚会,张某燃放的烟花在空中炸响,碎屑崩入同学刘某右眼险致其失明。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刘某19万余元。 去年春节长假期间,刘某与同学张某、王某等人聚会,并到王某开设的饭店吃饭。其间,刘某、张某、王某在饭店院内地上寻找燃烧未尽的组合烟花并点燃,结果烟花点燃了院里的中草药。三人将火扑灭后准备往屋里走时,张某再次将未燃尽的烟花点燃,随后跑到正前方的刘某身后,推刘某肩膀往前跑,刘某因为被推而回头看,恰好烟花在空中炸响,碎屑崩入刘某右眼,致其右眼球穿通伤,进行了玻璃体切割术。刘某起诉张某及开饭店的王某夫妇索赔22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第一次燃放未燃尽的烟花,引燃了院内的中草药,应当引以为戒不再燃放,但并未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再次点燃未燃尽的烟花,导致刘某受伤,应当进行合理赔偿。王某夫妇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对于受邀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刘某19万余元,如张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夫妇要按照赔偿数额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关键词:刘某,张某,玻璃体切割术,伤眼,王某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