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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员工工作21年被解聘 申请仲裁索12万遭驳回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作者: 王芳记者侯丽莎 2014-08-11 08: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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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邛崃法院协调了一起学校员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最终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是其中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却应该引起劳动者的重视。

  案件回放

  陈梅1993年起便在邛崃市某学校工作。2008年,按照市委市政府清退自聘临时人员的要求,陈梅与学校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据了解,2010年至2014年1月,陈梅与学校以一年为周期,分别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2月,陈梅与学校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14年1月31日终止,学校向其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之后,因学校未继续聘请,陈梅遂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后经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陈梅的仲裁请求。陈梅不服仲裁,诉至法院。“由于本市各学校类似情况较多,该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受到本市各学校及聘用人员的高度关注。”受案的工作人员称。

  以案说法

  在庭前阅卷阶段,陈梅认为自己在学校上班已经21年,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学校则认为,陈梅在与其签订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原告已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法官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向陈梅作了详细解释,并结合本案案情告知原告,每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均按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而且陈梅要求给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无法律依据。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告在2010年至2013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签订合同时,陈梅没有提出,在单位要求签订一年合同时,原告又同意了,那么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还认为,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原告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12月协商解除,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经过向原告耐心解释,陈梅解开了纠缠已久的心结,最终,在法庭的组织协调下,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陈梅撤诉。

  本案焦点

  本案原告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连续订立过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为何起诉时又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呢?

  原因在于,原告怠于行使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权利,以致丧失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机。

  首先,当用人单位要求与其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原告同意了,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该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下,其与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原告在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在单位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又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同样,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该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下,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当订立。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无法律依据。

  特别提醒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没有处罚性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为零。

  鉴于此,提醒劳动者,要积极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慎重,仔细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性条款。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阅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的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人物为化名)

 

关键词:学校,仲裁,解聘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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