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法规从源头管理货运 8月起超载罚两万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源头治理工作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办法》主要规范了源头治理的责任主体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若有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8月起,《办法》将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两个政府规章双拳出击,在源头管理、规范执法、责任倒查、考核奖惩、行政问责等方面,建立起涵盖源头治理全过程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为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支撑。(记者/肖文舸 通讯员/粤交综) |
关键词:办法,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货运车辆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