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专家建议启动特别没收程序 贪官不到庭赃款照追缴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2014-07-25 13:54: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今年以来,追捕外逃贪官、追讨外流赃款赃物成为中央反腐斗争中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专家指出,赃款赃物等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程序,可在尚未抓到贪官或贪官本人因自杀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情况下,以对物审判的形式完成追缴。

7月22日,公安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的消息。统计显示,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在全国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会同有关部门追缴的赃款赃物共计101.4亿元。

可以预计,在尚未抓获的外逃贪官中,不乏会出现一些人是在短时间内难以抓捕归案的,甚至个别贪官会出现自杀的情况。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何挺表示,作为反腐中的重要一环,在追讨赃款赃物的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施行不久的特别没收程序。

何挺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在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法中,新增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可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况下,以对物审判的形式,完成赃款赃物的追缴。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未发挥出在立法讨论时所预期的作用”,何挺说,自2013年1月新法适用至今,在媒体上公开看到采用此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一个。

何挺认为,一方面由于该程序出台仅1年多时间;另一方面,该程序虽然是在刑事领域内,但却借鉴了大量民事诉讼的思路,在缺少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即便碰到此类案件,一般也不敢盲目启动该程序。

何挺建议,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使用这一特别程序的宣传介绍;而司法人员则应转变原有思路,碰到符合适用范围与条件的案子,要适时启动该程序;最高法、最高检可在合适的时机,选择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此类案例作为指导案例。

“这套程序的推广使用,不仅能达到很好的追赃效果,更能对存在某些想法的贪官产生威慑作用”,何挺说。

根据原先的传统做法,贪官一旦死了,一般就不会继续追究其违法责任了。但现在有了赃款赃物的特别没收程序,那种“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侥幸心理,在法理上将不再成立。

指贪官外逃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搜集到一定证据,可证明某些财产是该贪官的犯罪所得。检察院可以此向法院提出依法没收该财产的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出公告。

如有人在公告过程中提出这些财产是合法财产,该人可申请参与到审理过程中。

经过审理后,确定这些财产是犯罪所得,法院就可以裁定没收。如果是其他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及时返还财产所有人。(记者 纪欣)

关键词:赃款赃物,没收,贪官外逃,外逃贪官,司法实践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