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林原房管所所长受贿38万 一审被判10年半
7月23日下午,原上林县房产管理所所长覃某受贿案,在上林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覃某在担任上林县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上林房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南宁市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房产评估业务期间,与该公司总经理苏某约定,将双方评估业务税后总收入的10%给其作为“干股”。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覃某共收受苏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覃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广西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业务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覃某、副总经理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合计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并实际获利,依法应以受贿论处。被告人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的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了部分赃款,可视为其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覃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南国早报 记者 周如雨 通讯员 韦姗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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