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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一城管局长任内受贿48万 退休7年后受审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作者: 2014-07-25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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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并不代表“安全着陆”。福田区城管局原局长黄卓君已退休7年,昨日却现身法庭,被检察机关指控在担任福田区城管局局长期间,收受了一名叫莫佛素男子48万元人民币的行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其推荐的两家保洁公司顺利承揽市政道路清洁工程提供帮助。

昨日,该案在盐田法院开庭审理,黄卓君当庭表示认罪,但希望法庭考虑到他是“被动”受贿,且年事已高,退休多年,身体多病等情节,对他判处缓刑。而公诉人则建议法庭对黄卓君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48万 帮两企业承揽市政工程

被告人黄卓君,男,现年64岁,汉族,研究生学历,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副局级)。昨日,盐田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出庭指控,被告人黄卓君在2003年至2005年间任福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2004年上半年,福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对环卫外包业务进行调整,除了原有的保洁单位外,要重新确定新的环卫公司补充承揽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并规定由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环卫科对新增公司进行资质审查。

被告人黄卓君接受莫佛素(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深圳市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德公司”)和深圳市洁圳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圳公司”)的资料交给了环卫科,让环卫科关照这两家公司,使这两家公司通过资质审查并顺利承揽到该工程。

最终,宏利德公司与洁圳公司顺利承揽了福田区市政道路清洁工程。为了感谢黄卓君的帮助,自2004年年中至2005年年中,莫佛素分多次给予黄卓君现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

回忆钱权交易过程 当庭认罪

法庭上,黄卓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据黄卓君供述,他和莫佛素结识源于工作关系,莫佛素原在一家区属国有企业担任经理,经常到区里办事,他担任区两办主任时与他认识。

黄卓君在法庭上详细回忆他与莫佛素完成钱权交易的全过程,据其供述,莫佛素总共为承揽工程的事找过他3次。第一次,莫说给他推荐了两家企业,希望能承揽福田区道路清洁工程。黄对他说,这次很严,必须通过资质审查才能行。第二次,莫告诉黄两家公司的名字,希望黄多多关照。黄告诉他,城管局只负责资质审查,还要通过由专家和区里有关部门组成的考评会评审。莫告诉他,不用担心。第三次,莫给黄带了一张“批条”,让黄关照这两家企业。

然后,黄卓君把“批条”和两家企业的资料交给环卫科,对环卫科科长表示要他们好好关照。

接下来一年时间里,莫佛素每隔一两个月就会给黄卓君送9万、6万不等的现金,直至黄卓君调离城管局局长这个职位,前后一共给黄送了48万元。

拿了钱后 睡不好吃不好主动自首

而莫佛素的供述基本与黄卓君一致。他供述,2004年的一天,生意人蔡某某来找他,说一起合作,帮助宏利德公司和洁圳公司取得福田区城管局负责的道路清洁工程,从中可以获得回扣。蔡某某之所以找他,是因为他和黄卓君的关系好。

黄卓君说,他本意一点都不想要贪这些钱,是领导的“批条”让他做错事。拿了这钱后,他内心压力很大,睡不好吃不好,身体每况愈下。为此,他提前近4年退休。但拿着这钱,心里还是忐忑不安,所以去年10月10日,他在妻子的陪伴下,主动到福田区检察院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4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黄卓君向福田区检察院书面写了三份供述,第一次承认收了莫佛素70万元,第二次、第三次则称只收了对方48万元,金额不同的原因是“自己年纪大,记不清楚”。

退休7年 仍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黄卓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被告人黄卓君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而且黄卓君主动退还48万元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酌情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黄卓君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卓君辩护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考虑该案的“特殊性”,被告人不是主动受贿,而是因为领导批条子,迫于无奈才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此为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回48万元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在10年前,且被告人已退休7年,还主动投案自首,说明被告人悔罪态度好。此外,被告人已64岁,且患冠心病、类风湿等多种疾病,对其适用实刑没有多大意义。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公诉人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提出反驳意见。公诉人认为,检察机关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判处5到7年有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到被告人自首、主动退回赃款等情节。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缓刑,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不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庭审中,黄卓君多次对自己的受贿行为表示忏悔,希望法庭考虑到他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如果法庭能判处我缓刑,我一定会用我的余生,好好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圳晚报 记者 赵东眉)

关键词:黄卓君,被告人,城管局,受审,深圳晚报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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