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部门、代表齐吁尽快立法管理广场舞
因广场舞噪音问题引发的邻里矛盾,自去年以来频见报端。而随着随迁老人和退休人数增多,此类扰民的投诉案件在深圳也多起来,但因法律界定模糊、调查取证难、侵权主体难确定等现实问题面临较多执法难题。17日,六区政府和四新区管委会在回复人大建议中,与10余位市人大代表们齐吁加强对广场舞管理的立法。 “现有法规噪声标准应重新界定” “近年来,因广场舞噪音问题引发的邻里矛盾特别突出,轻者引发矛盾纠纷,重者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有的向广场舞友泼水、泼粪,有的用猎枪朝天鸣放,更有甚者放出藏獒驱赶跳舞人群。尽管这侵害了跳舞者的权益,但附近居民采取‘以暴制暴’手段寻求自我救济,也算是一种维护其休息权利的‘民愤’表达。” 市人大代表杨然认为,产生冲突原因,一是部分广场舞友缺乏公民意识,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忽视其责任担当;二是广场舞多属自发性民间行为,导致活动不规范,纠纷难处理。“尽管与广场舞相关的部门有文化、公安、城管和体育等多个部门,但实际上多属放任状态。”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杨然说,该法目前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亟待修订。“原先定义的环境噪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不科学,虽有时广场舞的噪声分贝并不超标,但已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尤其是老人、小孩等敏感人群。其次,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的罚则也缺乏刚性约束。” “必须重新界定已有噪声标准、提高违法成本。”杨然认为,对广场舞进行立法约束势在必行。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细节,才能有效缓解矛盾。 十区有九区接过广场舞噪音投诉 在回应代表时,深圳六个区政府和四个新区管委会中,除了位于东南部、发展起步较晚的大鹏新区,因居民区分散,且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离居民区较远,广场舞噪声扰民还未凸显外,其他区均接到过此类投诉。 以罗湖区为例,该辖区内涉及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地点约有10处,包括区体育馆广场、太宁路百仕达小区内、洪湖公园内、东湖公园内杜鹃园门口、建达城人行道广场、笋岗村祠堂旁边广场、罗湖文化公园、区文化馆前广场、东晓公园内。“大部分地点都紧邻住宅区,而每次跳舞人数从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仅今年以来,不完全统计,针对广场舞扰民的报警投诉就达50起。” 而盐田区,今年以来,已累计处罚广场舞扰民12次。对于情节严重的,为劝离相关人员、遏制事态升级发展,共出警21次。南山区政府也表示,近年来,广场舞等公共场所健身锻炼带来的噪音污染扰民问题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因此产生的“110警情亦呈现增多趋势”。 多区与广场舞者签“君子协议” 由于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已日渐凸显,不少辖区今年都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治或考核重点之一,并要求签订“君子协议”。“协议里约定,如广场舞友的锻炼行为影响到周边居民,并引起多次投诉或矛盾纠纷,街道相关部门有权暂停该晨晚锻炼点的使用。”盐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说。 南山区则出台了“广场舞公约”,不但要求广场舞的领队或负责人到社区居委会备案,服从统一管理,还要求伴奏音乐音量必须控制在60分贝之内。“未经备案的,将作报警处理。多次劝阻无效的,则在物管区域内予以公示。” “我们接下来打算在大型健身广场显著位置安装户外噪音动态显示屏,及时公布音响产生的噪音是否超标。同时,划定广场舞的区域,明确离居民楼的距离,时间段定为上午7:30至晚上21:00,双休日为上午10:00至晚上21:00。”龙华新区相关负责人说。 另一方面,一些区即将出台疏导措施。其中,龙华新区将在有条件的小区设置舞蹈房或居民活动中心。宝安区将对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在适当位置建设专门广场舞场所,并明确广场舞活动范围、时间、音量等。 而龙岗区将考虑在原有广场活动空间的周边加大绿化种植量,以此起到降低噪音的效果。对于拥有大量工业园区的光明新区,则在新建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中,规定用地单位在项目内配置建设社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体育活动场地以及一定比例的公共开敞空间,并无条件对公众开放,避免广场舞场地过度过量集中在居住小区附近。 广场舞噪音扰民执法四大困境 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明确规定该类违法的处罚权归公安机关,但关于噪音级别的鉴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都没有形成法律规定,不同的噪音又属于不同的部门管辖,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负责,却又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比如生活噪音污染案件处罚归公安机关,但收集证据,特别是噪音的界定又是环境部门的职责,因此往往造成由出警单位现场消除噪音源后便草草了事。”南山区方面反映。 二是调查取证难。“一方面关于噪音的报警都局限于一个特定时间段,过期就无法取证。往往是市民报警时,音量很大,民警赶到后,跳舞的市民就把音量调小。” 三是执法对象敏感。宝安区方面坦言,广场舞者大都是老人和妇女,在执法原则和程序上稍有不当之处,极易引起纠纷。因此现实执法中,执法人员多以劝告为主。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锻炼身体的人越来越多,许多广场、公园内凌晨五六点便音乐震耳欲聋,有的一直响到深夜。但当民警赶到现场时,扰民者总认为‘健身音乐大点算不上违法’,抵触情绪很大,一些旁观者也认为此类行为‘不算大事’,不愿配合调查取证。”(记者/张玮) |
关键词:广场,立法管理,城市更新,君子协议,治安管理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