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人眼神不友善拔刀酿血案 犯故意伤害罪
南丹县年轻男子韦某某,只因觉得路人眼神不友善,便挥刀相向,引发了一场血案。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认定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3年4月25日0时许,覃某某和陆某途经南丹县铜江公园大门斜对面的广场时,与向某某、吴某某和韦某某3人相遇。韦某某觉得覃某某的眼神不友善,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吴某某抓住覃某某,韦某某趁机抽出别在皮带上的卡子刀朝覃某某捅了两刀,造成覃某某腹部、背部受伤。随后,韦某某与陆某、吴某某、向某某将覃某某送至南丹县人民医院救治。韦某某因害怕处罚,便在民警到医院前逃离南丹。经鉴定,覃某某受轻伤。今年1月26日14时许,南丹警方抓获韦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能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河池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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