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3家银行被认定欺诈消费者 缴罚款逾百万
昨日,记者从宝鸡市工商局获悉,宝鸡3家银行因利用制式合同条款转嫁房贷抵押登记费受到工商部门重罚,逾百万元罚款已于近日全部缴清,该案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银行后不久,3家涉案银行的省行在全省范围内发出通知,明令禁止由上述合同漏洞引起的乱收费行为。 工商部门认定银行欺诈消费者 昨日,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披露了案件的详情。宝鸡渭滨区工商局原第一执法大队队长现石鼓山工商所所长赵彬告诉记者,2013年9月,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农行)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的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工行)、中国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中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房贷抵押业务制式合同中也有同样的条款规定。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3家银行依据上述不公平条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由其自身承担,在由其提供的、事先印制的制式合同中却不予以体现,而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2013年12月初,工商部门认定,涉案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重拳处罚 强制执行 据了解,此前省内一些县级工商机关查处过银行违规收取上述费用的违法行为,但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只能对涉案银行处以最高3万元的处罚,不能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在此案中,情况有所转变。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认为涉案的3家银行向消费者转嫁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属于“违法所得”。 2013年12月21日,依据原《消法》相关处罚规定,对3家银行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分别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处罚力度之重在省内尚属首次。宝鸡农行、宝鸡工行和宝鸡中行分别被罚没670400元、323540元和83520元罚款。由于3家涉案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却迟迟不履行缴款义务。 今年5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向渭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今年5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向渭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5月30日,渭滨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直至6月13日,3家银行将逾百万元的罚款陆续缴清。 此外,据宝鸡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对因侵权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3家银行理应主动联系相应客户进行赔退,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和银行协商、消协调解或民事起诉3种方式维权。(记者 徐雯) |
关键词:一般抵押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银行欺诈,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