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自忖海关不识货 走私紫檀木兰州闯关落网受审
因走私罪已判缓刑的福建人林某抱着兰州海关不会分辨檀香木及查验不严的侥幸心理,从印度购进檀香木运至兰州,准备再由兰州转运至福建,未料,报关时被兰州海关检验员发现。6月27日,林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案在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林某竟称自己只是帮助他人运货,且不知道运输的是何货物。该案将择日宣判。 起诉书指控,林某系福建仙游县人,从事木雕工作。2011年9月,因走私檀香紫檀木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2012年初,林某联系到深圳一家贸易代理公司的业务员江某,认为兰州地处偏远西北,兰州海关不懂檀香木及查验不严,欲从印度购进一批檀香紫檀木,经香港后转至兰州,进入兰州后再运至福建仙游县。随即,林某特意联系到甘肃一家贸易公司业务员金某,并谎称该货物为木质工艺台灯。同年3月6日,林某以甘肃的贸易公司为经营单位,福建仙游一加工厂为收货单位向兰州海关报关,还向金某发送了电子版伪造的木制工艺台灯照片,想以此蒙混过关。次日,兰州海关业务处在查验货物时发现其物品与申报品名不符,有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嫌疑,遂将1062千克的101件原木材查扣,并申请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查获的原木均为蝶形花科的紫檀属檀香紫檀木,且认定涉案的檀香紫檀木价格为2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和珍稀植物法律法规,为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造品名的方式,进口珍稀植物檀香紫檀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庭审现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却称货物不是自己的,他只是在帮别人运货,其它一概不知。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有关证据后,林某的回答与其此前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而此点也充分证明了其走私行为。(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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