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吹倒电线杆 村民抢修触电致死获赔17万元
一场台风袭击,造成台山白沙镇多处电线杆倒地,一名村民在抢修过程中触电致死。事后,受害人家属将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和供电局起诉至法院。昨日,江门中院公布终审判决结果,法院确认经济合作社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行负担30%的责任,故判决经济合作社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父母扶养费、丧葬费共计15万元。 另外,由于吴某触电致死对其妻儿、父母造成极大痛苦,法院酌定判决经济合作社需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两项损失相加合共赔偿17万元,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 死者家属三方求偿 2012年,台风“韦森特”袭击台山市白沙镇,造成多处电线杆倒地,台风过后,经济合作社组织村民进行抢修,吴某在拆除控电开闸的过程中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妻子认为,吴某是在经济合作社确认已断电的情况下拆走控电开闸,经济合作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村委会和供电局共同管理该条电线线路,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局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触电的电线线路产权人是村委会,实际使用人是经济合作社,故村委会与经济合作社均对该线路负有管理和检修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抢修期间,经济合作社没有关闭线路电源,直接导致吴某触电死亡,对此,经济合作社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村委会没有履行好对电路系统检修义务,也没有对经济合作社的维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供电局并非事发路段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该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吴某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拆除工作,亦存在过错,故吴某自身也应对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陈杰 通讯员何羚) |
关键词:经济合作社,抢修,致死,触电死亡,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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