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医师“调包”致病人十级伤残 医院判赔14万元
患者王某手术前与医院约定由副主任医师为他操刀手术。不料手术竟换成由其助理医师主刀。术后,十级伤残的王某将涉案医院告上公堂。近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医院担责八成,赔偿王某14万余元。 “诊断医师”不在岗 “我跟你说,当天晚上你是急诊,我没有在,没有直接诊断你。” 2010年3月11日傍晚,王某突感腿部异常疼痛。当晚10时左右,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海珠区一家三甲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骨科就诊。医师诊断为“右跟腱断裂”,建议进行手术。 王某称,当时他与院方约定由骨科副主任医师李某为自己手术。次日凌晨,医院为王某做了“右跟腱修探查吻合手术”。依据王某提供的手术志愿书及其手术记录来看,两份材料中“手术医师”一栏都有“李某”亲笔签名。其中,陈某担任李某二助。3周后,王某出院。 手术后,王某到涉案医院进行复查,竟被鉴定为“右腓总神经重度受损”。王某怀疑是手术出了问题,遂向医院投诉。 根据王某提供的与李某录音显示,李某当时明确告知:“我跟你说,当天晚上你是急诊,我没有在,没有直接诊断你。”但据涉案医院病历记录上显示,为王某“初步诊断”的签名医师,一名是李某,另一名是陈某。 助理医师未拿证 王某查到,当日为自己诊断的陈某,竟没有注册医师资格证。 按照李某所言,当天没有对王某进行诊断,这意味着,只有陈某参与诊断。但王某通过“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查到,当日陈某为自己诊断时竟没有注册医师资格证。 王某告诉记者,更为惊吓的是,李某向他坦言:“手术我没有参加,不是我做的,你当时是急诊,我没有在医院。” 2012年1月,省卫生厅先后对李某及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未亲自接诊王某,也未参与王某的手术治疗,但在王某相关病历记录、手术操作志愿书以及手术记录上签名,对李某予以警告处罚。而医院在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允许他书写王某的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和出院通知书,被罚款3000元。 ■争议焦点 诊疗致伤残? 本案一审过程中,王某的伤残是否因医院的诊疗造成以及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没有采取任何辅助检查,仅根据临床表现及体格检查就确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住院病案中的入院记录署名医生为李某和陈某,但李某没有参与接诊,陈某当时没有取得执业证书。从王某现今伤情来看,手术效果不佳。为此法院认定涉案医院对王某进行的手术存在一定过错。 另一方面,王某右后跟所受外伤与医院无关,其伤情是因其意外受伤和海珠某医院的诊疗不当共同造成,且医院在手术前已告知该手术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王某的伤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王某自身应承担部分损失。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应由医院按王某损失的80%进行赔偿,共计赔偿14万余元,王某则自行承担20%损失。 一审宣判后,王某和涉案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章程) |
关键词:王某,调包,医师资格证,手术效果,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