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案获赔偿670万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经宁波海事法院调解,新加坡籍“BARELI”号集装箱船所属的航运公司和承租公司,将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支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670万元。这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诉的首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案,也是民诉法修订后,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2012年3月,新加坡籍“BARELI”号集装箱船在福州江阴港附近海域触礁搁浅,燃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同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事故责任方根据海商法有关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了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13年9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对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环境容量、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等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历经两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又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协调,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670万元。(记者 綦 芬通讯员 耿来强) |
关键词:赔偿责任限制,环境污染,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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