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村民集体土地证“被易主”隐现地方用章乱象
日前,浙江宁波人李兴龙向记者爆料,其在宁波海曙区广德弄的两间祖宅的集体土地证“被易主”,变更到天津城市户籍人名下。 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允许上市交易,宅基地更不能变更为本村之外人的,李兴龙为何会遇到这种事情? 这一切都起因于李兴龙输了1996年的一场官司。这场官司之后,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变卖了李的房产,矛盾也由此而生。李兴龙指出,在变更集体土地证时的“遗失声明”系作假,其中存在法院公章乱用的嫌疑。中新网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以房抵债 今年44岁的李兴龙是浙江宁波人,他在宁波海曙区广德弄有两间祖宅,40多平米的农村住房。 1996年1月3日,李兴龙向同学兼好友张国林借款2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期限为半年,“我将广德弄16号住房作为抵押。” 半年后,李兴龙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 当年7月5日,张国林以李兴龙不按期归还借款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兴龙没有到庭,法院在同年11月7日以(1996)甬海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李兴龙归还张国林借款及利息计23400元。 1996年12月27日,李兴龙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段塘法庭交纳了讼诉费810元。“我当时确实没有能力全额归还借款,经法庭调解于1997年1月7日归还了5500元。” 1998年4月16日,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张国林申请以(98)甬海执初字第244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李兴龙所有的广德弄16号农村住房变卖给张国林,并于同年4月17日持该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该院将上述农村住房以变卖形式、作价19980元过户给张国林,并通知海曙区房管处将上述房产证变更登记为张国林。 “当时只变更了房产证,没有变更土地证。”李兴龙说。 时隔七年,2005年11月,张国林与前妻刘志辉(天津人)离婚,法院判决海曙区广德弄16号房产归刘志辉所有。“刘志辉的父亲又通过海曙法院的帮助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做’了一份土地证《遗失补证具结书》,借此办妥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相关手续。” 于是,广德弄16号的农村住房变成了天津人刘志辉所有。 集体土地被变卖法院称当年允许 对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一事,李兴龙承认自己存在错误。“不过,法院也不能因为我的错误而胡乱把我的集体土地变更了。” 李兴龙就法院执法提出了疑问。“当初变卖的是我的房屋,但没有一同变卖集体土地,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不是不能买卖吗?为何我的集体土地被变更了?”另外,李疑惑:即便是要抵偿债务,为什么不是拍卖房屋,而是直接变卖了?变卖的19980元价格又是如何得出的? 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磊解释,法院当时执行该案件时主要依据两个规定:一是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二是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农民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农民以外的个人和单位,其建筑物用地转为国有。 同时他表示,法院裁决的变卖方式处置李兴龙的房屋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的财产可以交予有关部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当地法院直接变卖的,价格要遵循物价部门的意见,价格要公平合理。 对于集体土地变卖一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地籍管理所工作人员郑烈宏表示,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但浙江曾有一段时间是开放的,“当时放开了一段时间,后来国家连续出了两个《通知》,明令禁止集体土地买卖了。” “据此我们法院对该房子,按照当时一个情况进行变卖,在变卖的时候我们也是用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张磊拿出了一份评估报告的复印件给记者看,称该房屋的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环境。 对于这份评估报告,李兴龙也提出质疑,他认为评估的目的是:“为海曙区人民法院(1996)甬海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提供依据”,这是不够客观的。 举报人质疑“遗失补证具结书”或造假 2013年10月15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给了李兴龙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写道:土地使用者变更为刘志辉的主要依据共6条,第6条写道“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遗失补证具结书”。 “我的土地证一直在家,法院为什么要办遗失补证具结书?”他怀疑这份遗失补证具结书可能存在造假。 因为怀疑海曙法院变卖了其房产并“帮助”刘志辉变更土地证的程序存在违法,李兴龙于2009年向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申诉,当年区检察院予以立案审查。 2011年10月,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口头回复李兴龙,对于他申诉的案件,检察院作了调查并给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区房管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发了检察建议书。 不过检察建议书的具体内容则不清楚。 日前,宁波市检察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透露了检察建议书的部分内容,其中包括:提交的《遗失补证具结书》是造假行为;在宁波日报上登载的声明是虚假声明…… 李兴龙指出,2005年9月19日海曙法院为“帮助”刘志辉变更土地证,曾在宁波日报上登报声明李兴龙的土地证遗失,随后又去国土部门办理了遗失补证具结书。 记者找到《宁波日报》的报纸,看到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署名的登报声明:“遗失李兴龙的土地证一份,证号海集用(94)字第3276号,地号:82-11-97,图号:122.50-601.50,声明作废。” 检察建议书“石沉大海” 据宁波市检察院系统内部人士说,检察建议书中提到法院在该案件的执行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希望法院及相关部门能进行纠正。 针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海曙区房管处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都表示没有收到。 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磊则表示,确实收到了这份检察建议书,只是没有对这份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检察院发的这个检察建议书不合规定,我们不以审查。” 他表示,检察院应该正确告知权利人(本案指李兴龙),应该通过法院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不应该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给法院。 对此,海曙区检察院也表示,检察建议书是法律机关的内部文书,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相关部门到底采不采纳这检察建议书,我们没有直接强制力的。” 遗失声明是否盖章?法院称查不到 遗失补证具结书是变更土地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办理该具结书时必须附有登报声明。 采访中,张磊否认法院去宁波日报刊登遗失声明一事。 “刊登是法院以执行庭的名义去刊登的,这个是房管、土管登记部门有规定的,法院登记过,然后有公告的。我们怎么有权利去刊登呢?”刘志辉的律师张青云告诉记者,遗失声明并非当事人去刊登的,而是法院去刊登的,不过登报的钱是当事人出的。 对此,张磊表示,法院只是配合刘志辉的父亲在遗失补证具结书上盖了章,而刊登遗失声明是他们自己去的。 记者从宁波日报广告部得知,刊登“遗失声明”主要是看内容上的公章,不在乎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海曙法院”的声明,一定是盖了海曙法院的公章。 那么,海曙法院是否在需要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上盖章了? 对此,法院方称查不到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 该规定2002年出台,对地方法院用章有着严格规定。 “既然法院称没有在遗失声明上盖章,那么在给《遗失补证具结书》盖章时应该看得到这份以法院名义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当时为何没有提出质疑?”记者不禁发出上述质疑。 法院方面表示,当初在遗失补证具结书上盖的是海曙区法院执行局的章,执行局的章由他们自己负责管理和使用,院章是有规定,而部门章没有白纸黑字的规章制度。“当然严格来说,管理上是参照你刚才说的那个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的。” 同时李兴龙的律师还指出,如果法院盖章存在问题,遗失声明存在问题,那么《遗失补证具结书》也将存在瑕疵,变更了的土地证合法性是否应该受到质疑? 据悉,法院执行局是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
关键词:集体土地,易主,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