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规保障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原法规于1995年制定,其后历经3次修改 “原来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规定》是1995年制定的,历经3次修改。一次是2003年的实质性修改,另外两次分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201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而进行的法规清理。”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王利民说,2003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居民的住房需求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原法规中对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对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定不够刚性,加上零星配套建设以及用地标准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导致目前部分地区教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甚至未建。因此,及时修改原法规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履职之初,就将这一条例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使得这一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再次进入了议事日程。 调整用地标准,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王利民介绍,这次对原法规的修改采取的是立新废旧的形式,新制定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共29条,较原法规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分别从规划、建设和保护等方面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义务,增强了相关规定的刚性。 其主要特点是,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市区变为全市行政区域,同时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也一并纳入保护。其次,调整了用地标准,依据省里的最新标准修改了原标准,如每1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等。并进一步对一些情形作了刚性规定,如对规划要点的内容、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面积、用地形状不规则的情形、补偿和异地重建的面积和原有面积不达标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其中,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再次,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义务、产权移交等,如“三同步”原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移交方式等。 不按规定配建中小学幼儿园,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为了解决开发商代建学校后的产权扯皮问题,《条例》明确了配套建设的主体、产权移交等问题。”王利民说,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成为土地开发新条件。根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并不是强制要求的。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关键词:幼儿园 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