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兴市原常务副市长李流芳受贿获刑七年半
原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流芳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6万余元。28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流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物一枚50克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李流芳在任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财政、税务、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签发抄告单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剑、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余连高、德兴市人民医院一期项目及德兴市兴和古街项目承建商胡春林、德兴市妇幼保健院及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张周亮等人的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61万元及金器156克(经鉴定,金器价值5.3399万元),为他们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李流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33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流芳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事实,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流芳表示服判,不上诉。 黄安、信息日报 记者王敏君报道 |
关键词:德兴市,获刑,常务副市长,谋取利益,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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