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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21000元错输成210.00 快递哥追货款未果砸车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2014-05-28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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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价值2.1万元的货到付款包裹,使得我市某快递公司快递哥王敦玺干了一件傻事。因为不熟悉POS机刷卡操作,2.1万元的货款最后变成了210元。当其发现问题后,三番五次联系对方,结果对方均称人不在温州,迟迟未给明确时间。着急的王敦玺砸车逼对方现身,结果将自己砸进了拘留所。

不熟悉POS机2.1万刷成210元

王敦玺,27岁,来自河南,目前是我市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哥,负责龙湾石塘村至大岙溪村一带的派件、收件工作。

5月中旬,王敦玺的派送任务中有一个是广州发来的货到付款包裹,货款为2.1万元。由于当时收件人不在温州,包裹在快递点“躺”了数天。

5月21日,王敦玺终于等到收件人回温,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并提出送货上门。“当时对方说要刷卡,所以我特意从其他派送点借了台POS机带过去。”他说,当天下午3时许,他将包裹送到收件人手中。

由于双方都不懂如何操作POS机,两人对着机器捣鼓了一番,终于可以使用。屏幕上显示“21000”六位数后,陈女士输入了密码,然后POS机打出一张交易清单。看着后面有一串零,王敦玺没有仔细核对就离开了。

次日,在外面派件的王敦玺收到公司财务电话,询问为何2.1万元货款没入账,反而来了一笔210元的款项。王敦玺赶紧致电陈女士,陈女士表示自己人在丽水,等其过几天回温再查询银行扣款情况。

5月23日,王敦玺再次致电陈女士,希望她将银行交易短信发一个给他。收到银行交易短信后,王敦玺发现果然只是被扣了210元,也就是当天输入“21000”,其实显示的是“210.00”。

快递哥刚报警自己又被人举报

“她总是说自己在丽水,要10多天才回来,我让她转账给我,她也不答应。”在王敦玺看来,陈女士有意回避此事。于是他跑到陈女士的公司,想让对方早点补上差价。结果去了两趟,人没碰到,倒是发现了一辆陈女士的车。

“我从附近店铺那里打听到,其实她一直都在温州。”眼看事情都过去四五天了,陈女士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王敦玺有些坐不住了

5月26日上午,王敦玺打电话向龙湾状元派出所报警求助,希望民警出面帮忙。为此,值班民警张勇赶到了陈女士的厂房。

“当时敲门没有答应,我就给对方打了一个电话。”张勇说,陈女士在电话里表示,自己人在丽水,要十多天后才回到温州,最后确认说自己在6月12日左右回来。

原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哪知,当晚,张勇再次接到报警电话,这次是陈女士报的警,说她自己的车被人砸了。

张勇再次来到陈女士所在的公司门口,发现陈女士轿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已出现个大窟窿。砸车的王敦玺略带委屈地说:“我就是想通过砸车逼她出来。”

王敦玺说,他3月份才来该快递公司上班,还在试用期,月工资才2000来块,如果陈女士不把钱补上的话,相当于自己大半年就白做了。他认为陈女士是有意避着不见。

收件人认为错在于对方态度不好

随即,民警将当事双方带派出所调查。

“我知道这样做是我不对,但我也是被逼无奈。我可以赔偿维修费,也可以跟她道歉,但希望她能给我一个明确的时间。”在派出所接受调查的王敦玺表示。

然而陈女士表示,她并不会接受调解,希望一切公事公办。昨晚,快递哥王敦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被行政拘留。

对于为何不补上差价,陈女士也觉得自己满腹委屈。

昨天,陈女士对记者说:“前几天我的确在丽水,因为这两天临时家里有事才赶回来。”本来这几天还要去一趟广州,回来后也忙于应对女儿事情,没时间去处理快递的事情。不过,她表示自己曾在电话里明确告诉对方,等自己空闲下来会去银行卡核对账单。

陈女士表示,这事的起因不在于自己,当时金额是快递员操作的,自己后来才输入密码确认的。“既然他选了报警,那我就觉得没必要再跟他联系了。”陈女士解释,这几天来,快递员时不时在电话里威胁她,一会儿说自己要报警,一会儿说要上法院告她,还在其公司附近散播其欠钱不还的话来损坏她的名声,让她心里很不舒服。

最后,她表示,等自己有空把事情弄清楚,就会把钱交到派出所。

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如果双方愿意调解是再好不过,如果一方不配合,那么公安机关也只能按流程办事。

律师说法

事出有因

公安机关 可从轻处理

对此,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表示,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货款代收人与发货人之间的委托收款关系。依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快递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法律后果因由委托人(即发货人)承担,但由于受托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委托人损失应当由受托人赔偿。因此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少收货款,如果快递公司无法收回,其损失将由其来承担。

对于收货人来讲,其因双方结算时操作失误而获利,导致快递公司损失,且收件人占有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法应当返还。快递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也可以从中调解,以免诉讼给双方造成时间上和经济上的浪费。

林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收件人在后续行为上存在过错,但送件员并无权利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其砸车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考虑到事出有因,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公安机关可以从轻处理。(温州商报 记者 李杨慈 通讯员 刘奕言)

关键词:王敦玺,砸车,快递公司,治安管理处罚法,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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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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