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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警将丢枪说成 “暂时失控”的艺术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作者: 2014-05-26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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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

据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4月26日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在入住宾馆后,因赴朋友会面匆忙离开宾馆,当时并未退房,将他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陈献辉说,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枪支失去控制的时间应该就在许江离开房间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的时间内。

“暂时失控”让公众对汉语的博大精深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让人不能不感慨,警方是不是把本该用于督促警察认真遵守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到研究修辞艺术上了?否则,何至于在这么短时间内就造出一个“暂时失控”的词来?不过很明显,那位负责人令人惊叹的造词能力并没有让公众收回围观的目光,相反却让不满迅速膨胀。

——温国鹏

入住宾馆,人离开时,却将枪放在枕头下,如此重大的责任事故,竟然不算“丢枪”,而是枪支“暂时性失控”,定性不一样,处罚自然不一样。不过,所谓的“暂时性失控”说法很难让公众相信,只不过是为开房警察找了一个“替罪羊”罢了。

事实上,自许江离开宾馆之后,枪支就处于不可控状态之中。现在强调服务员没有动枪,就算“暂时性失控”,这显然是强词夺理。

——王军荣

办私事需要带上配枪?奇哉怪也。难以自圆其说了吧。显然,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期间携带公务用枪,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即便是“暂时失控”,也是“失控”,一旦酿成大祸,势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的“五条禁令”中更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若违反禁令,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看看合江县怎么办吧。

——吴杭民

枪是否丢了,不能只看事态发展的最终结果,须综合全程状态和结果共同研判。在法理上,丢失物品本质就是本人对物品失去了控制或者他人对该物取得了控制。我们惩罚丢失枪支行为,正是惩罚这种危险。

枪支已然失控,有关部门的追责不能失控。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还须回归法律本意,而不能采取有偏向性的机械执法,否则,将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

——舒锐

关键词:失控,许江,交警大队,暂时失控,暂时性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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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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