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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渔政一副大队长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获刑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2014-05-22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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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副大队长兼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南沙大队副大队长,却对非法采砂行为不予查处,导致水域被盗采海砂342567立方米,造成国家资源破坏价值达1267.53万元,更私分国有财产12.18万用于给单位职工发放节日补贴。近日,南沙法院以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3年。

今年50岁的被告人谭某某原任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副大队长兼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南沙大队副大队长。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任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渔政渔监科科长,2012年3月任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副大队长兼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南沙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大队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分管执法和安全监督。2012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负有对所辖区域的海洋监察、查处海域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的职责,其受该大队大队长何某乙(另案处理)的指使,对在广州市南沙区凫洲水域枕箱水道鸡抱沙浅滩的非法采砂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该水域被盗采海砂342567立方米,造成国家资源破坏价值达1267.53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违反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经大队长何某乙等大队领导集体决定,由被告人谭某某经手与广州市伴海观光渔船有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以虚报执法费用支出的方法套取国家下拨的执法专用经费,给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的干部、职工发放节日补贴费共计121800元。被告人谭某某个人分得6300元。

经核查,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谭某某在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决定发放节日补贴费时不是大队领导,但其一直负责此事项的具体操作,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谭某某在案中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南沙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单处罚金5000元。(记者 凌越 实习生 吴方宇)

关键词:渔政,副大队长,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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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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