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快播开巨额罚单需确保程序正义性
这两天,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快播开出2.6亿元罚单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引爆。如此高额罚款,可谓中国IT企业第一单。 客观来说,一家视频网站涉嫌传播淫秽信息,涉嫌盗版,对其进行必要的罚款,显然是应有之义。从这个层面来说,对快播进行经济处罚,是对其蛮荒成长史的一种处罚,也是对视频市场的一次肃清。 但2.6亿元的罚款,还是引发一定的争议。一些网友问道:这样的罚款是不是高了点?依据何在?分析人士猜测,快播遭遇处罚主要是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如果2.6亿元罚款落定,将创下国内互联网公司遭遇行政处罚之最,相当于过去快播一年营收。 而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第36条明确规定,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快播公司的营收很容易知道,但其非法经营额是多少?这的确难以计算。 自然,如果对快播的处罚是——因为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似乎也难以服众,且很难形成必要的震慑力。就此来说,对于快播公司的行政处罚,“不方便透露”肯定是不行的,期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 毕竟,对于任何公司的任何行政处罚,都应是有理有据的,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不能为了讨好舆论就罚款很高,也不能因为有保护伞就罚款过低,这其中的智慧,就是一个“度的把握”。 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要想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常态,靠一次天价罚款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对于快播的处罚,还需要“自证法理”,成为今后处罚知识产权行为的范本;另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回归到常态化执法的渠道,毕竟,只有发现一起侵权事件就处罚一起侵权事件,才能更好地保护好知识产权,不然,总会有人心存侥幸,挑战当前的规则制度。 |
关键词:正义性,非法经营额,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罚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