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问题意识
唯物辩证法认为,社会发展是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审判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公权介入方式,是对争端过去时的零碎的证据进行重新编排整理、以使“法律事实”逐步接近“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以,法官坐堂断案,需具有问题意识,并以观察、学习、研究、分析、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辩证思维定分止争。 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有纠纷,就有问题;有矛盾,就有争议。案件亦如此。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纠纷的错综、矛盾的激化、争议的升级。既然当事人选择各执一端、分庭争辩,那么,矛盾就有可能在或明或暗、或隐或现中使得“当局者迷”,进而迷则争论,剪不断,理还乱。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的是君子道德化成之力。法官,是“最接近神的职业”,自古便有“青天”的称号,故而是“旁观者清”,要切实做到见微知著,以德服人,以法化纠,以理解纷,以情开结。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过:“法律不但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也是一门精湛的技艺。”那么,法官观察、学习、研究、分析、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一门技艺。 法官观察问题,就需谨小慎微,能从当事人只言片语、形态举止变化中,从证据词句语段、材料的相互关联中,从当庭抗争、你争我论中,察觉隐藏在表象下的真实。研究问题,就是以辩证唯物的方法研析和探究问题的性质、特征及缺陷,“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分析问题,就要按照问题的性质将其拆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寻求化解的途径。解决问题,就需情理法结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解心结化法结,促使案结事了人和。可以说,法官观察、学习、研究、分析、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法官审案技艺施展的过程,这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审判经验,也要博采众长、学识渊博。 矛盾是运动的,问题并非静止不动。解决问题的过程是旧的问题化解、新的问题产生的过程。更何况,人的智识是有限性的,自然存在着遗漏或未知的一面。但问题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问题的态度,故而,审案化纠的过程,法官也应常“回头看”,以此查漏补缺,寻求化解问题的最有效方法,让问题在不断的化解尝试中得以衡平。 梁启超先生在《学与术》中曾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其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法官的问题意识,亦在于学:察事理、找根源、化矛盾;更在于术:找法用法、化纠解纷、恢复和谐。 (洪泉寿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关键词:法官;问题意识;语段;客观事实;青天;法律事实;学与术;审案;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