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离职后查出怀孕要求工厂续约遭拒
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工厂与女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岂料女工离职后发现已怀孕6周,女工于是以怀孕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公司维持与其的劳动用工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是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协议,并非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驳回吴小姐的诉求。 女工: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吴小姐原是塘厦镇某工厂的总务课长,去年6月,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吴小姐与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厂给予她经济补偿,且额外给了她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协议书》签署后,吴小姐交接工作离职。 离职后约20天,吴小姐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怀孕6周,随即向工厂要求多给点经济补偿。双方协议不成,吴小姐以怀孕时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果。 吴小姐不服仲裁,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公司签署的《补偿协议书》,确认维持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顺延至其哺乳期满并支付工资21717元。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乃协议解除的 庭审时,吴小姐表示,她在不知道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署了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公司在其已怀孕的情况下仍坚持终止劳动用工关系,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则表示,双方是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不受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限制,吴小姐不知自己怀孕并不能构成签订协议书的重大误解。(记者周伟良通讯员钟紫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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