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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杀人犯”的十年洗冤录:冤案背后还有冤案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5-07-27 0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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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破绽

  那天晚上,律师钟致远反复翻看复印的案卷,标注了一连串的问号。

  他注意到,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几经讯问后,他改变口供,承认杀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曾爱云曾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后历次庭审,他都否认杀人。

  钟致远告诉记者,会见时,曾爱云曾向他表示,之所以承认杀人,是受到警方刑讯逼供。“他告诉我,审讯时,警方逼迫他跨‘一字马’,长时间坚持,且上身必须挺直,否则挨打。没多久,他的胯部和裆部就痛得难以忍受。”

  钟再细看其他证据,感到关键证人李霞明显是在被恐吓和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才作出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的:案发头两天,李霞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此后,她因涉嫌包庇罪被关进看守所,又5次供称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而这20分钟恰是警方认定曾爱云去杀害周玉衡的时间。

  显然,李霞受到了压力。

  进而,钟查到了证据:案卷中,警方审讯人员直接威胁李霞,“你不是证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强调“曾爱云肯定在10点多离开了你,你必须回答……”

  李霞则愤怒地反驳:“(那天)你又没和他在一起,你怎么知道……”

  对抗的结果是,李霞被以伪证罪起诉,并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证,直到8年后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认定,因侦查机关存在诱导式问话,李霞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钟致远毛骨悚然。

  他调查的结论是,这是个彻头彻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连起码的侦查逻辑都经不起推敲。

  他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爱云手印,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都存在疑点。

  “口袋里的纤维,是在没有任何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钟致远说,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只能认定口袋里的纤维与棕绳上的纤维“种属一致”,不能认定就是杀人棕绳上的纤维。“两者没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认定,杀人的棕绳是曾爱云购买、当时使用了。”钟告诉记者。

  其二,警方称,在现场有一枚残留脚印与曾爱云的鞋底花纹相同。“但那只是一块2×4厘米左右的痕迹,而且曾爱云的鞋子在市场上随处可买,308室有众多师生出入,警方在侦查时,却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该室老师赵又红证明,室内打扫卫生时从来不擦靠背,也没有看到别人擦过椅子背面。而在事发前几天,曾爱云曾来过该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边停留过。

  “我觉得可疑的是:被害人的手机、喝安定药的杯子、擦拭药液的卫生纸、杀人的绳子、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都是在陈华章的抽屉里发现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也认定,陈华章一直在现场,并且陈华章买安定药用的是假名,案发后取走周的手机卡、并给周的同学好友报平安,试图制造因情变出走的假象。这难道不是杀人的迹象吗?”钟致远说,他查看了案卷中陈华章写的多篇日记,字里行间,陈对于周玉衡因自己推荐而结识导师,反而从导师那里夺走自己宠爱一事“如火焚心”。这显然有足够的动机。

  案卷材料中,有一段让钟更觉得不可思议:警方认定是两人合作杀人,可陈华章的交代却是:当晚他在308室看书时,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听到椅子倒地声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

  “两个人如果约好杀人,肯定有分工、有协作。而按照警方的调查,是曾爱云在杀人,而作为‘副手’的陈华章则在后面安静地看书学习。这合乎情理吗?就算是如此,但勘察现场可以发现,身高仅1.56米的陈华章,因书桌隔板挡住视线,是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的。”

  2008年,钟致远曾请湘潭大学法学院两女生到案发现场,在法学院老师见证下做了模拟实验,也证实陈华章的供述存疑。

  不死之囚

  钟致远的抗辩,引起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由于曾爱云母亲残疾、家境贫寒,在高院二审期间,家人也无人出席开庭,双方并无多少接触。二审后,钟致远任务已完结,他以为事情会“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一时不再关心。

  2005年1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依旧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这一结果,让曾家人决心委托钟致远担任其二审上诉的辩护人。

  2008年5月23日,湖南省高院在湘潭市开庭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杀人案。

  钟致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湖南省高院曾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曾二人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而曾没有这些行为”。但这未被法院采信。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只要把材料拿出来一看,任何有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是冤案!”

  但这次,湖南省高院的裁定,居然支持了湘潭市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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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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