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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莫名被3次跨省判刑 证明“我不是我”遇推责

来源: 东南网 作者: 2015-07-02 0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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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籍男子胡先高反映,他之前从未来过福建,但在武汉一家网吧上网过程中,却突然被当地警方带走,警方告诉胡先高,他曾在福州实施过盗窃被法院判刑,成为了警方重点排查对象。这样的遭遇让胡先高一头雾水,而更令他吃惊的是,公安系统显示胡先高的犯罪前科还不止一次,共在福建被判刑三次。为了证明法院判错人,胡先高来到了福州找到第一调查来帮忙。

  身份被冒用 包工头证明胡先高未犯罪

  胡先高给记者出示了几份,他从法院部门调阅到的判决书复印件。这三份刑事判决书,分别出自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都名叫胡先高,家庭住址也是四川,和胡先高出示的身份证信息相同。

  那么,胡先高又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呢?胡先高解释,他自己曾在山东跟着一个包工头做了五年的散工,包工头可以作证。

  包工头老林说:“胡先高我认识,他是做装修的,原来给我当徒弟,2004年到2010年这六年左右吧,反正要不就是提前一年,要不推后一年,他一直都在山东干活。”

  判决书显示胡先高分别在2006年12月、2007年8月和2012年2月因为盗窃被福州警方抓获,可包工头证明这段时间,胡先高一直跟随着他干活。他还证明,胡先高跟他在一起时,曾接到老家来电说胡先高犯罪了。

  只有包工头的证言,胡先高还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而胡先高反映,他曾经在老家的派出所见过被告人的照片,和他长的根本不像。 

  公安法院相互推诿 致胡先高无法为自己正名

  胡先高的身份信息是否被盗用呢?调查记者仔细查看了胡先高提供的几份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中的信息存在偏差。记者发现,2006年和2007年的两起盗窃案发生时,由于胡先高还未成年,判决书中有胡先高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亲的名字。

  胡先高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叫“胡绍海”,但判决书上写的是“胡哨海”和“胡少海”,这与其父亲的真实信息不匹配。

  除了胡先高父亲的名字出现错误,胡先高文化程度几份判决书也不同。其实胡先高要证明自己不是被告人很简单,只要司法部门提他取血液或者指纹和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比对,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但胡先高反映,这几月来他为洗去罪名多次来福州,没有一个部门愿意去承认错误,一直在推诿。“这影响我工作,影响我民事上名誉,我朋友都知道我有犯罪前科,把我甩的远远的,莫名地成为了有犯罪前科的人,我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我一个清白。”

  如果胡先高信息真的被人冒用,那么,当时负责侦查几起盗窃案的部门,都可能存在审核不严的过失。现在胡先高要证明自己不是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就等于要让几个部门承认错误,因此胡先高认为,几个部门都有抵触的情绪。法学人士觉得,这事不复杂,关键要有部门愿意牵头启动调查程序。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丁兆增副教授认为:“被告人信息是错误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受理并且启动调查程序。”

  福州中院:证据不足不能再审

  那么,法院会启动调查程序吗?几起盗窃案的判决法院,其中有一个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和胡先高来到了该法院的立案大厅。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根据胡先生的情况,告诉胡先高:“那就是有人冒用了你的信息,现在你可以根据每一份的判决书,去相关的法院进行再审,去更正他的信息,把这个判决书给撤销掉,撤销掉就证明你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了。”

  这名工作人员的说法和丁教授观点比较相同。但是胡先高表示,自己在早前就已经向中院申请了再审,可是没有得到回复。调查记者电话联系了经办此事的法院工作人员。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胡先高不是被告人,法院没有办法甄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当时办案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纠错。

  无奈,记者来到了闽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找到一位经办当年胡先高盗窃案件的民警,请他辨认眼前的胡先高是不是曾被他们抓获的被告人。民警解释,单从照片上是很难辨认被告人。当时派出所抓到盗窃人时,盗窃人自称自己叫胡先高,并且还提供了家庭成员和住址的情况,公安部门核对后也没什么出入。

  当年盗窃案的经办民警表示,他们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他自己报叫胡先高,他父亲也是叫你父亲的名字,他自报出来,地址出生年月也没错,到网络查完之后确实有这么一个人,给他核实他也签字确认,这个人是他本人。第二部分核实是,他是外地人,身上没有身份证,我们要求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把户籍资料发给我们。第三,我按照他自报的姓名通知他家属,通知你的父亲。”

  可是,记者调查发现,那名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机有按要求通知其家人吗?经办民警说道“他说家里没电话,有地址我们用挂号信的形式,都有挂出去,这个我们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是家里自己不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但前提是无法查明其身份,而丁副教授认为,胡先高的身份并不属于无法查明的情况。

  “所谓无法查清身份信息,必须要到现场,也就是户口所在地的现场,去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是寻找到相关的人员来进行核实,在没有明确回复的前提下,根据他们自报的情况和身份信息,就作出认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相关部门人员这样一个办案态度,我觉得是轻率的,可能存在着违反职责的一种可能。”

  比起追究是谁的过错,胡先高更希望有人能体会他的感受,部门能积极配合他洗去犯罪记录,而不是让他四处碰壁。“上网、银行办业务、住宿都要查我,只要我身份证一出现,都要查我。”

  闽侯公安:立案调查程序由法院启动

  那么,接下来该找那个部门来启动调查程序呢?这位曾经的经办民警认为,要先找法院而不是公安。对于为何要先找法院,民警进行了解释:“这个事情是法院判的,找法院受理这件事情,书面写了交给他,他要给你做答复,书面答复拿出来,书面答复有没有具体要求哪个部门去调查 比如说书面答复闽侯县公安局去调查,法院发函过来,我们依据这个函作为调查的依据。”

  民警表示,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之后,他们就可以根据采集的指纹、血液进行DNA的比对。”在启动调查程序之后,采集你的指纹,然后跟原来的去做比对,比对出来不是一个人,以这个鉴定来推翻这个判决 。”

  要核实胡先高到底有没有犯罪过,还是有办法的。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谁来先启动这个再审程序。丁教授和经办民警认为是法院,可法院会帮忙吗?

  记者和胡先高再次前往了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该由终极法院再次审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没有主动调查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信息出错是在公安,公安侦查阶段,我们就是原先公诉机关呈现的证据。”

  福州中院工作人员仍然认为,应该公安部门先去调查纠正。针对部门间不一致的说法,记者咨询了法学人士。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不管是那种途径,都需要由法院方面进行受理。而且胡先高只需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即可。

  “就从胡先高个人的维权途径来看,我觉得胡先高是受害人,他只要提供他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人民法院提供这样一个相应的线索,说你们法院判定里面认定的被告人信息是错误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受理,并且启动调查程序。”

  在这次的调查中,记者只是针对其中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解,就发现在审核被告人身份信息方面,相关部门似乎不够严谨。那么,胡先高另外背负的两起犯罪记录,情况又如何呢?调查记者将继续走访其他两起案件的审判法院和侦查机关。

关键词:胡先高,判刑,再审程序,认定被告人,民警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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